教師懲戒權應有法律邊界、合法程序
在傳統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并不稀奇。但隨著社會發展,人們權利意識不斷加強,教師懲戒學生成了微妙的問題。虐待兒童事件的發生,或讓教育懲戒陷入更加尷尬的境地。
“虐童、體罰與教育懲戒是三個不同的行為。”與會專家朱堅說。在我國, 《義務教育法》 《教師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等都明文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但應將教育懲戒與體罰、虐待等行為區分開來,保障適度的教育懲戒權。”朱堅在發言中稱,目前,包括美國、英國、韓國、新加坡等在內的很多國家法律均明確賦予了教師懲戒權。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國家法律在賦權的同時,也對懲戒的條件、方式、工具、次數、男女生差異、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以避免教師濫用懲戒。
“我們要給教育懲戒權留有法律的空間和邊界。”姚建龍表示,但賦予教師懲戒權絕不能等同于允許體罰,更不能等同于允許針對學生的暴力。教師懲戒涉及對學生權利的限制,需要在國家法律層面進行明確和規范,尤其是要明確懲戒的邊界。“厘清了邊界,才能更加有效地預防、懲治虐童行為。”與此同時,姚建龍認為,家長在指責教師虐待兒童的同時,也應該反思自己,共同為兒童創造無暴力的環境。
學齡前教育屬公共服務范疇 政府不能缺位
“學齡前教育與看護,屬于政府公共服務范疇。政府不能缺位,應將其納入公共服務及兒童福利體系范圍。”姚建龍表示,通過對學前教育進行國家層面的專門立法,將學前教育納入政府公共服務的范圍,明確政府責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托幼機構及幼兒園虐待兒童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幼兒安全健康。姚建龍同時建議,應系統性地對未成年人法律體系進行修訂、完善。
令人欣慰的是,呼吁多年的學前教育立法已加快步伐。日前,教育部副部長田學軍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布會上介紹,教育部將積極推進學前教育立法,目前正進行學前教育立法調研,為學前教育依法辦園、規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多名與會專家還建議,要完善家校聯系機制,讓家委會發揮應有作用。同時,加強幼兒園法治宣傳,通過法治巡講、家長課堂等方式,一方面讓家長增強兒童防護意識,另一方面也對學校和相關托幼機構老師進行法治教育引導,以此強化相關人員的守法意識,警示其不要觸碰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