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現場
建議建立從業禁止制度 設“黑名單”查詢系統
“虐待兒童行為對兒童的傷害極大,尤其是心理上的傷害,甚至可能存在潛在的危害和風險。”上海市檢察院未檢處處長吳燕表示,實踐中虐待兒童行為包括身體虐待、對兒童的忽視、精神虐待、性虐待等五種形式。
目前,刑法中對虐待罪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法律上并不是非常明確,以虐待被看護人的罪名為例,要依據虐待次數、人數、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評價。對于教師等特殊身份的人實施虐待行為,檢察機關建議從嚴量刑。
吳燕建議,對教師等特殊身份,利用職業便利實施虐待兒童犯罪的人,應建立從業禁止制度,扼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其實,在這方面,上海已經有了探索。今年年初,閔行宣判全國首例性侵類從業禁止案。”吳燕表示,對于虐待兒童的,建議參照此做法,將有虐待兒童犯罪記錄或行政處罰記錄的人員列入黑名單,對其禁止從業。
此外,針對虐待兒童等犯罪行為隱蔽性特點,吳燕還建議建立強制報告制度,明確具有報告義務的主體、責任等,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兒童庇護中心等。
“從業禁止令的適用中,可以參考行賄查詢系統,建立相關的從業禁止信息查詢系統,防止有虐待兒童記錄的人員再次進入相關行業。”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樊榮慶說。樊榮慶認為,虐待兒童的防治,應從綜合、行政和司法的干預、防治三方面著手。綜合干預和防治方面,應深入開展普法,進一步提升全社會對兒童保護的理念,營造保護兒童的良好環境。同時,可以考慮建立保護兒童的專業化隊伍,“類似專業社工,可以進校園。”行政干預和防治方面,建議明確專門機構管理,進一步完善托幼機構、幼兒園等教師、園長的準入機制,在現有基礎上要細化內容、統一標準。此外,還建議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主管單位的責任予以明確、細化等。
樊榮慶還建議,司法干預和防治上,要進一步明確對虐待兒童犯罪的立案標準和入罪門檻。“比如情節惡劣究竟怎么界定,是否能有一個具體的列舉。同時,量刑標準也要統一,否則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影響司法公正。”樊榮慶同時建議,建立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合一的執法體制,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公益訴訟,針對主管部門單位不作為或違法等情況,可提起公益訴訟或督促支持起訴,強化對虐待兒童的犯罪行為打擊、懲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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