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行為對兒童傷害極大……建議建立從業禁止制度,扼殺其再犯的可能。”“學齡前教育屬政府公共服務范疇,政府不能缺位……建議從國家層面立法予以保障。”前天下午,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2017年年會暨“虐待兒童的預防與懲治”專題研討會進行。
扎針、毆打甚至猥褻,近來,全國各地虐待兒童事件屢見報端,令社會震驚與憤慨的同時,也再度將兒童保護問題拉入社會公眾的視野。
針對虐童行為,我國現行法律能否懲治“虐童”之惡?有無必要增設單獨的“虐待兒童罪”?從社會角度,我們還能為防治虐待兒童做點什么?與會專家就此展開深入探討,認為“虐待兒童不僅僅是法律問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記者同時從會上獲悉,本市相關部門正聯合研究制定相關托幼機構標準及管理辦法。
本文圖片均來自上海市法學會網站
建議增設單獨的“虐待兒童罪”
針對虐待兒童的行為,有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國應在刑法中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有別于“虐待罪”從而加重處罰。會上,就是否需要增設“虐待兒童罪”以懲治“虐童”之惡,與會專家觀點不一。
“我國現有的禁止虐待、性侵兒童的法律法規,都由于欠缺實際可操作的措施而難以有效遏制虐待兒童事件的發生。”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金澤剛認為,現有的罪名設置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很好地承擔起預防、處罰、治理虐待兒童行為的重任,針對虐待兒童行為,對刑法罪名和法條表述的修改也屬必然。因此,金澤剛建議刑法修改可在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中增加虐待兒童從重處罰的規定。同時,將該罪量刑從最高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在刑罰措施方面可以附加適用從業禁止規定。“如果用成年人的標準去評價虐童行為,那么,按照現行刑法將很難追究大多數虐童者的刑事責任,即便這種虐待兒童行為的性質十分惡劣。”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介紹說,目前中國的刑法中沒有單獨的虐待兒童罪的罪名。“如果沒有特殊的保護機制,去保護這些沒有自我表達和救濟能力的孩子,那么他們的安全堪憂。”
2015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對虐待罪予以修訂,擴大了適用范圍:“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根據統計,截至目前,2年多來全國僅有約11個判例。”姚建龍介紹,其中8起是虐待被看護人員罪,2起虐待被監護人罪,1起是虐待被看護、監護人員罪。
“是不是說我們的虐待兒童行為就真的只有這么一點點?現有罪名對于虐待兒童的懲治與防范真正能起到多大作用,是需要我們認真去思考研究的。”姚建龍認為,在我國,立法有關虐待兒童行為的規制過分強調定量,即強調以“情節惡劣”等嚴重后果為前提,這顯然已經無法適應防治兒童虐待的需要。我國立法有關兒童虐待行為的規定,也并未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的特點。“對于虐待兒童行為,不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機制上,都應該有單獨的評價體系。”姚建龍認為,我國應當盡快完善立法,建立防治兒童虐待的綜合機制。同時,應當將虐待兒童行為規定為法律的高壓線。遵循虐待兒童的特殊性,在刑法中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罪名,降低虐待兒童行為的入刑門檻,加大對兒童的保護力度。
也有專家對此持不同觀點。閔行區法院副院長朱妙認為,目前,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增設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托幼機構的老師等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看護職責的人”被納入適用對象。“從法律上來說,刑事、民事都有了與之配套的相關規定,法律法規相對已經比較完備。關鍵還在于如何將法律落到實處。”朱妙說,比如有了法律規定后,如何與行政規范有效銜接起來,相關的配套監管措施如何完善等。“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能單單靠法律,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努力。”朱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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