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稱,其從提醒公眾注意食品安全的角度,才轉發了涉案文章,也無更改、夸大,不具有侵權的故意和過錯,類似的文章在其他網絡及移動媒體上也大量轉發,被告不具有侵權故意和過錯。同時,食品安全屬于公眾關注的社會問題,洋快餐具有三高和三低的特點,勢必會給消費者的健康帶來一定的影響,兩原告必須接受和容忍公眾、媒體,及被告對產品、質量和服務提出的批評。
法院認為,涉案的文章中陳述的基本事實屬于虛構,措辭嚴重失實,主觀感情色彩也呈現極不公正的偏向。文中的批評性內容更充斥了“傾銷”、“健康受到極大的傷害”、“大量激素的洋垃圾食品”、“愛國意識淡漠”等貶義、侮辱性的詞語,也讓社會公眾對原告肯德基在商業經營中的商業道德產生合理的懷疑,已完全跨越評論性文章的合理界限。涉案文章的內容因嚴重的失實的報道,通過感情色彩大肆渲染替代了對某種現象的評價,已經不屬于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正常評論及批評,應認定為侵害評論對象名譽權的行為。
焦點二:“轉發”是否承擔同等侵權責任
庭審中,三被告也不約而同地在答辯中提出涉案文章為“轉發”而非原創。首先,涉案文章之前已經頻繁出現在網絡上并通過網站、論壇、貼吧、博客、微信公眾號等傳播媒介廣泛傳播,其轉發涉案文章純屬提醒及娛樂公眾的目的且未對文章進行修改;其次,關于文章內容是否真實,對肯德基是怪雞的傳言真假自身無法辨析,并不存在惡意侵權的故意;最后,當得知文章內容虛假后,也及時進行了刪除,并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對此,原告則不予認可。幾名被告作為文章的發布者并非文章的原創作者,其未對相關內容進行核實,也并未親眼見到圖片所展示的內容。三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中轉發涉案文章,未盡注意義務,虛構了事實,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詞語,已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認為,涉案文章僅為網絡傳文,三被告對文章中明顯存在誹謗、侮辱性的言辭視而不見,并多次轉發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此外,所轉發的文章中也未披露其為轉發,被告在選擇、發布、轉發時是存在希望涉案文章能夠被社會公眾廣泛傳閱、認同的故意,并造成了數十萬人閱讀的嚴重后果。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三被告在并不確定文章所寫事實是否真實的情況下,對涉案文章中多處存在憑空捏造的事實,以及詆毀、誹謗肯德基商業信譽、產品聲譽的言辭,采取置之不理態度,存在明顯的過錯,已經構成侵權,直接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和嚴重的人格損害,進而導致財產利益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在主流門戶網站新聞版塊首頁的顯著位置賠禮道歉,并酌情確定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60萬元。
法官:轉發侵權內容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