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頑瘴痼疾,必須下大力氣堅決糾治。基層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不能被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束縛手腳。制定《若干規定》,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為基層減負長效機制,對于持續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若干規定》,統籌為基層減負和賦能,切實把基層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束縛中解脫出來,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積極擔當作為,有更多精力抓落實。中央層面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專項工作機制要定期督促檢查,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級黨委和政府在安排部署工作時要實事求是,黨委(黨組)要履行好主體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行,確保《若干規定》落到實處。
《若干規定》全文如下。
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
(2024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4年8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為了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健全為基層減負長效機制,引導廣大黨員、干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積極擔當作為,有更多精力抓落實,制定如下規定。
一、切實精簡文件
1.嚴控文件數量。地方和部門發文嚴格實行計劃管理、總量管控和發文立項制度,嚴格控制臨時性、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年度實際發文數量一般只減不增,超過上年度的應當向上級黨委辦公廳(室)書面說明。議事協調機構、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和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加強日常動態監測,防止以“紅頭”變“白頭”、正式改便箋、多文合一等方式規避發文數量管理。
2.提升文件質量。堅持“短實新”文風,除部署綜合性工作外,地方和部門文件一般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者具體任務的文件一般不超過4000字。文件應當開門見山、直奔主題,著重提出貫徹落實的政策措施,一般不必闡述形勢背景、重要意義、主要原則等內容,確需闡述的應當簡明扼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組織保障等內容應當精煉。配套文件應當直接提出具體落實措施,不得簡單照搬照抄上位文件。
3.加強評估審查。地方和部門制發文件應當進行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加強政策性、合法合規性審查,一般不提出報送貫徹落實情況、制定配套文件的要求;除專門文件外,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干部配備、工資福利待遇、創建示范、達標、“一票否決”和簽訂責任狀等事項提出具體要求。
二、嚴格精簡會議
4.嚴控會議數量。召開會議嚴格實行計劃管理。法定性、制度性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系統本領域綜合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各級部門召開的業務工作會議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簡的精簡。各級召開日常性會議應當精簡務實、控制頻次,可以合并研究審議的事項應當合并。對上級精神不刻意搞開會傳達不過夜。未經同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批準,不得隨意召開直達基層的會議(含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對已直接開到基層的,不再層層召開。壓減現場觀摩會、推進會等頻次數量。已制發文件的工作事項原則上不再專門開會部署。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對年度綜合性會議加大統籌力度,防止年底年初扎堆開會,明顯減少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居)委會主任參加的會議數量。
5.控制規模規格。嚴控參會人員范圍、層級,只安排與會議主題密切相關的單位參加,不搞層層陪會。合理確定會議規格,由分管負責同志召集部署的會議,一般不要求下級主要負責同志參會。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未經同級黨委批準,不得要求下級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參會。不簡單以出席會議領導級別對參會人員提出相應級別要求,可由分管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不要求主要負責同志參會,可由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不要求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參會。中央部門工作會議一般不安排市縣及以下單位參會,省級部門工作會議一般不安排縣以下單位參會。
6.提升質量效率。從嚴落實開短會、講短話要求,地方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同時參加的會議一般不同時講話,主要負責同志講話或者會議主報告不超過1小時,有發言安排的應當控制發言時間,不搞一般性工作匯報、表態。安排分組討論的會議,會期原則上不超過1天半,其他會議一般安排半天以內。能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形式召開的會議,可不集中開會。
三、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
7.嚴格計劃和備案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擬開展的涉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綜合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按年度計劃執行,原則上每部門不超過1項,同類事項應當合并進行,涉及多部門的應當聯合開展。加大對部門內設機構和行業系統開展督查檢查考核的統籌力度,未經報備不得開展。計劃外確需開展的應當一事一報。不得打包報計劃、執行搞拆分,不得以調研之名行督查檢查考核之實,調研結果不得作為考核問責的依據。不在部門文件、領導講話等中設定督查檢查考核事項。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開展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一般不要求地方層層配套開展。每年年初、年中,對擬實地開展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加強統籌調度優化,錯開時間和地點。除應急類的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防治外,每個省全年平均每月接受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實地督查檢查考核不超過規定次數,市縣鄉三級接受上級實地督查檢查考核次數,由省級黨委參照作出規定。省市縣加強對本級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的計劃和備案管理。
8.改進方式方法。上級部門到地方督查檢查考核調研,不得動輒要求見主要負責同志,不得頻繁要求基層填表格報材料。不得將獲得領導同志批示以及在刊物和媒體刊發文章信息、經驗做法等作為督查檢查考核內容。不把是否開會發文、拍照留痕、制作學習筆記等作為評判工作優劣的標準,不得工作剛部署就安排督查檢查考核。督查檢查考核原則上不召開動員會、反饋會。對督查檢查考核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進行反饋,留足整改時間。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統籌做好追責問責和容錯糾錯工作,不得以問責代替整改,未經規定程序、事實未查清之前不對干部進行追責問責,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壓減考核指標,壓縮提供材料的文字量,突出考核重點,不層層加碼,不“搭車”設置考核內容。不得隨意設置“一票否決”和簽訂責任狀事項,不得通過簽訂承諾書、第三方評估、滿意度測評、掛牌督辦等方式變相設置考核事項。不得按月度、季度頻繁搞排名通報。不得以通報排名的形式變相進行考核。考核應當化繁為簡,不搞“千分制”。
9.嚴控對基層督查檢查考核總量。省市縣三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合理統籌對基層的督查檢查事項,不得向同一地方反復安排督查檢查事項,不得就同一事項層層對同一地方開展督查檢查,防止多頭重復、集中扎堆。縣及以下單位的所有考核事項合并開展,對縣、鄉、村的考核分別由市、縣、鄉統一組織實施,其他單位不單獨開展考核。
四、規范借調干部
10.不向縣及以下單位借調干部。上級機關、單位原則上不得從縣及以下單位借調干部。不得以工作專班、跟班學習、交流鍛煉等名義變相借調干部。
11.嚴控向市及以上單位借調干部。上級機關、單位從市及以上單位借調干部,應當聚焦工作急需,從嚴控制數量。確需借調的,應當經本單位黨組(黨委)審批同意后,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借調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并應當提前征得派出單位和本人同意。
五、規范政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管理
12.清理整合面向基層的政務應用程序。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原則上最多運行1個面向基層的政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政務應用程序),填表報數交材料功能一般不向下延伸到縣級;現有多個政務應用程序到基層的,應當逐步清理壓減整合。各地區對面向縣以下單位的政務應用程序進行清理整合。不得隨意向基層要數據材料,需要基層填表報數交材料的,原則上應當通過省級平臺報送并推動數據共享,能夠通過系統自動生成或者共享獲取的數據材料,不再要求基層報送、實現同類材料“最多報一次”,不得再要求重復報送紙質材料,部門不得要求另行報送。市縣級政務應用程序的填表報數交材料功能,應當逐步與省級平臺相應功能整合統一。
13.嚴格建設管理。嚴格政務應用程序立項審核,并納入統一技術監管,未經信息化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新建。行業系統已建有統一政務應用程序的,應當向地方開放相關權限,推進垂管系統與地方平臺互聯互通,地方不再重復建設。除安保、應急等特殊場景規定外,其他各類政務應用程序不得設置打卡簽到、積分排名、統計在線時長等強制性功能。
14.防止功能異化。不得強制推廣下載使用政務應用程序,不得考核通報用戶安裝使用率,不得強制要求定期登錄等。不得把政務應用程序異化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檢查線上化的主要載體,不得將點贊量、網絡投票數、轉發量、學習時長等作為考評依據,非必要不得強制要求下級和基層單位通過政務應用程序上傳工作照片、視頻和軌跡等。
六、規范明晰基層權責
15.建立健全職責清單。省級黨委和政府指導本地區立足實際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并開展清理規范,加強清單動態管理,推動責權一致、責能一致。村(居)委會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將村(社區)作為行政執法、城市管理、招商引資等事務的責任主體。加強對“某長制”、網格員等的統籌規范,不得隨意新增事項。
16.完善清單外事項準入制度。未經省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不得將未列入清單的職責事項擅自向鄉鎮(街道)下放或者采取授權、委托等形式變相下放,不得隨意以落實屬地管理、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制度上墻等方式將工作任務和責任轉嫁鄉鎮(街道)、村(社區)。對已下放的事項進行清理規范,基層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項繼續保留,同步下放相關資源;專業性技術性強、經評估無力承接的事項及時調整上收。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社區)公共服務事項,可依法購買服務。
17.規范工作機制、掛牌和證明事項。精簡整合黨政機關和群團組織設立的各類村(社區)工作機制,未經省級黨委和政府批準,不得要求村級組織設立各類領導小組、委員會、工作站、協會等工作機構并掛牌、配備力量。省級黨委和政府統一規定村(社區)掛牌數量、名稱和式樣,除法定掛牌外不得增加。黨政機關和群團組織不得要求村(社區)出具缺乏法定依據的證明事項,原則上取消金融機構、社會組織等要求村(社區)出具的證明事項。
18.依法依規確定基層信訪工作職責。不得簡單以信訪數量的多少評價基層信訪工作,對已經復核的信訪事項和已經依法終結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不進行排名、通報、考核、問責,使基層將更多精力放到推動矛盾排查化解、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上來。
七、規范創建示范和達標活動
19.精簡種類數量。大幅減少各種創建示范和達標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新增創建示范和達標活動以及“城市”、“之鄉”、“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動。市縣級黨政機關和群團組織以及鄉鎮(街道)不開展創建示范活動。不搞創建結果排名。
20.注重創建示范實效。創建示范活動不得脫離地方資源稟賦條件和產業發展實際,不得搞“運動式”、“作秀式”、“一陣風”,不對氛圍營造提要求,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參與創建示范活動的單位應當堅持節儉辦事,杜絕浪費,不得舉債搞創建。創建示范活動不得收取費用,不得以搞合作、拉贊助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21.在基層不搞達標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不得開展以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為對象的達標活動。對現有的達標活動進行清理,已經開展的期滿后自行取消。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建立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專項工作機制,黨委(黨組)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帶頭執行并抓好貫徹落實,及時糾治本地區本部門存在的突出問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帶頭落實。本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巡視巡察、新聞輿論監督等的重要內容。對違反本規定的追責問責,對典型問題予以公開通報。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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