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項明貪污、受賄案,對被告人項明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其貪污、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