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社會保險、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類型案件量呈上升趨勢。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
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艷介紹,比如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比如有的勞動者為了多拿工資,要求用人單位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發放給個人,兩種情況都存在。本次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勞動者單方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都是無效的。
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張艷介紹,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則是:
勞動者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在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之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支付給了勞動者,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最高法表示,確立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責任的規則,可以倒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利于維護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切實保護公民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
張艷介紹,在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下,退休以后可以每個月領取養老保險。繳納了醫療保險,也有醫療保險基金來承擔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這樣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發生了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也有利于分散用工風險。
法官提示,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請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張艷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單方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都是無效的。在此提示,本司法解釋將于9月1日實行,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在此之前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避免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責任。
簽了協議就可以不繳社保?
法院判決協議無效
公司提出不繳納社保,每月多給一筆補助,還要求簽訂“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
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入職第二天,公司和朱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聲明。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張玉賢介紹,聲明的主要內容是朱某自愿申請不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補助,如果將來補繳社保應當將補助退回。一個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一個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朱某和保安公司已經簽署了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朱某又以保安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合同,保安公司是否要支付朱某經濟補償呢?
張玉賢介紹:
保安公司主張,入職當日就提出要給朱某繳納社會保險,是朱某自己為了每月多領錢,主動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 而朱某則主張,聲明是保安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條款,要求他簽署的,他認為公司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侵犯了他的法定權利,是無效條款,所以他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應當向他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雙方對聲明簽署過程各執一詞,但這份聲明的內容已違反我國法律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
張玉賢介紹,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這是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具有強制性。本案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保障的權利,也損害了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所以這份約定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法院最終認定,因保安公司沒有依法為朱某繳納社保,朱某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補償情形,判決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企業逃社保難逃責
員工棄社保失保障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終將難逃補繳和補償責任,而勞動者若為眼前的補助放棄社保,也將丟掉醫療、養老等長遠保障。
法官提示,一些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來換取眼前的補助,短期來看,勞動者每月的收入是增加了,但存在很大的風險,也損害勞動者自身的長遠利益。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張玉賢介紹,比如:
當勞動者生病就醫時,沒法通過醫療保險來報銷醫療費; 在勞動者失業時,不能通過失業保險來領取失業金; 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不能通過工傷保險來報銷醫療費,獲得各項工傷賠償; 假如勞動者生育,將無法通過生育保險來報銷生育費用,獲取生育津貼; 當勞動者年老時,也不能通過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保障晚年的生活。
這些對于勞動者而言,都是實實在在的風險和利益損失。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將失去通過社會保險分散風險和成本的機會。勞動者本應通過社會保險享受的待遇,如醫療費報銷、工傷賠償、生育津貼等,都轉而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的方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無效的。
張玉賢介紹,對用人單位來說,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短期來看是節約了社保成本,但從長遠來看也存在著兩個風險:
第一是強制征繳的風險,在社保行政部門強制征繳時,用人單位不僅要依法補繳,還要承擔滯納金。 另一個風險是,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官表示,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支持勞動者關于經濟補償的請求,有利于糾正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協議、聲明的方式,來規避法律義務,倒逼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要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按月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另外,五險都要繳納,險種要齊全,要根據勞動者真實的工資水平和法律規定的繳納比例,按時繳納。
法官提醒勞動者:
勞動者要注意查詢自己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未繳、斷繳或未足額繳納的,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稽核、補繳。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情節嚴重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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