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丟下兩歲的兒子離家出走,身為父親的王某稱一個人無力撫養孩子,與在網上認識的人販子合伙欲將兒子賣掉,沒想到買主卻是打拐志愿者。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以拐賣兒童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同伙劉某被判有期徒刑兩年。
女友扔下幼子 獨自離家出走
現年26歲的王某是河北省大名縣人。2005年,王某初中還沒畢業就到京打工,并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06年2月刑滿釋放。出獄后,王某到其表哥在朝陽區經營的垃圾清運公司打工。
2007年,王某認識了在餐廳打工的女友鞠某,兩人相處不到兩個月開始同居。2008年3月,鞠某生下一男孩兒。因兩人沒有結婚證,孩子沒有戶口。
據介紹,鞠某在醫院生孩子時共計花費1萬余元,王某沒有積蓄,他的父親因與母親吵架離開了公司,很久都聯系不上;王某的母親雖攢了一些錢,但一直想回老家蓋新房,也不愿意出錢。最后是王某的舅舅和鞠某的娘家各自出錢付了醫療費。2009年9月,鞠某在目睹了王某父子一次激烈口角后,離家出走,再沒露面。
自稱無力養兒網上賣子
王某稱,因自己獨自在京,只能一個人養兒子,感到很困難,于是產生將孩子送人的想法。2010年1月27日,他在百度貼吧發布了一個名為“送養北京男孩”的帖子,并留了QQ號碼。當日,他收到很多回應,其中有一個自稱叫“陳峰”的男子向他要了手機號,并很快和他聯系,稱自己在廣州的表弟夫婦想領養這個孩子。
1月28日中午,“陳峰”又給王某打電話問要多少補償費,雙方就賣孩子的問題討價還價。最終,“陳峰”稱借“六六大順”之意,將賣子價格初定6.6萬元。后經證實,“陳峰”姓劉,實際就是個人販子,山東省臨沂人,平時經常搜集類似信息,從中賺好處費。
王某發帖的那天,劉某先在網上看到有一對廣州夫婦想收養孩子,就和對方QQ聯系稱可以幫忙找。之后,他又搜到王某發的那個送養男孩的帖子,于是開始兩頭介紹。與王某談好價錢后,他瞞著王某還和收養方談妥了2萬元介紹費。
打拐志愿者設計充買家
王某稱,談好價錢后,“陳峰”提出要見孩子,他于是帶著孩子到北京科技大學北門見面。之后,“陳峰”又提出對方夫婦想見孩子,他們就在五道口一個網吧,通過QQ視頻讓對方看了孩子。
1月29日下午,“陳峰”讓王某把孩子的出生證明帶上,對方想當面見孩子。當天傍晚,他帶孩子找了一個飯館等收養的夫婦,但等來的卻是警察。王某被抓獲時,人販子劉某趁機逃回山東老家,2010年2月9日劉某被抓獲歸案。
事后王某得知,那對要收養他孩子的“廣東夫婦”,實際上是網絡上的打拐志愿者,他們經網上聊天發現劉某和王某涉嫌拐賣兒童后報警,并配合警方將嫌疑人抓獲歸案。
王某被抓后,他的兒子先是被送往北京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后被王某的父親接回。
因拐賣未遂被從輕處罰
2011年9月,朝陽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劉某以出賣為目的,共同向他人販賣兒童,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兩人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當。王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于兩被告人已著手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故對他們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劉某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兩人均提起上訴。王某稱自己主觀上是要送養孩子,沒有拐賣兒童,要求改判無罪。劉某也認為自己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市二中院認為,王某在與劉某協商好補償費后,企圖將孩子販賣給他人,并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劉某在拐賣兒童過程中居中介紹并收取好處費,他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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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親生子女”也以拐賣論處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明確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