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力度的“不嚴與過嚴”難平衡
“沒有懲戒,助長了欺凌者的肆無忌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小紅委員說。關于校園安全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其中有些法律法規既不具體,又存在法律空白,對在校學生人身傷害案件的歸責原則、處理標準均沒有涉及。
談起現有的相關法律還不完善時,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高小玫委員說,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犯罪預防,缺少懲戒性規定。
“懲治過嚴,容易讓孩子自暴自棄。”北京市第四中學校長馬景林委員說。一方面,執法者由于過度注重教育原則而忽視懲罰原則,會放縱犯罪。另一方面,司法者如果過度注重懲罰原則而忽略教育原則,則會導致青少年自暴自棄。
華東師范大學副校長兼開放教育學院院長戴立益委員認為,欺凌不是犯罪,不能把二者等同起來看待。欺凌者沒有明確的利益目標,只是為了獲得存在感。其實,加害與受害的雙方都是受害者,很多青春期的孩子都經歷了這一變化過程。校園欺凌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矯正過來。特別不要簡單地考慮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然而,目前我國的矯治手段并不健全。民革中央調研時發現,現有“以教代刑”的“中間過渡性措施”制度,如社區矯正、收容教養和工讀學校,相較于其他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的矯正措施多樣性和體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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