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四 依法自主辦學
“上海在高校自主辦學問題上,歷來走在全國前列。早在1979年底,復旦大學、交通大學、華東師范大學、同濟大學上海4所大學的校長就在《人民日報》上發文,呼吁改革高等教育體制,給高等學校以辦學自主權,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范國睿教授說,近年來,在滬高校在建設現代大學制度、推進高等教育治理現代化取得了許多有價值的經驗,高校依法、依大學章程自主辦學,成為現代大學治理的必然趨勢。《條例》充分吸收了這些改革的經驗,設立“依法自主辦學”專章,從推進政府簡政放權和保障學校權利兩個層面提出具體措施。
此外,在支持學生創新創業、科研與成果轉化、資產處置等方面,也賦予高校相應的自主權。為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高等教育興辦和發展,條例從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社會力量和行業組織參與、產學研合作、多渠道合作等方面作出規定。這些都是此次高等教育立法的亮點所在。
比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公辦高校按照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市政府應當建立適應本市高等教育行業特點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學核定地方公辦高校績效工資總量,并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確保教師收入逐步增長。
條例還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省部級以上教學和科技獎勵、競爭性科研項目中用于人員的經費、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所需人員經費以及捐贈收入中用于人員的費用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