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界限到師德:讓教育回到“培養人”的本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規定,包括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等。
黑龍江省社科院副研究員王欣劍認為,目前教育界對導師和研究生之間的權利義務界定尚不夠清晰和細化,為雙方關系的異化埋下了隱患。他建議,應對雙方的責任義務進行明確細致規定,或者達成一定協議,由此確立師生之間的相處原則,避免產生分歧和矛盾。
上海大學社會學教授肖瑛表示,從學校層面來說,應該加強對師生關系的監管和引導,制定規范師生行為的具體原則、做法等。可通過建立師德委員會或師生關系委員會將其落到實處,接受學生的申訴和老師的反饋,作為第三方及時發現問題、處理問題、提供幫助。
趙勤認為,導師制不僅看重導師的業務能力,也注重導師的道德人格和綜合素質,避免因過分追求個人利益而損害學生成才,要讓學術回歸學術、讓教育回到“培養人”的本質。
教育部教師工作司日前發布2018年工作要點指出,將研究制定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規范,列出負面清單,重申師德紅線,推動各地各校完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完善師德建設制度,加強師德宣傳教育。
同時,各地教育部門及高校要強化師德師風考核,通過修訂師德標準,選樹師德標桿,推動師德考核,建立師德失范曝光平臺和定期通報制度,讓師德考核優勝者得到褒獎,讓師德考核不良者受到鞭策。
此外,專家建議,研究生應制定較為清晰的學術規劃和職業選擇,將自己的學術愛好與導師的研究領域有機結合;導師也應注重轉變培養方式,合理安排教學計劃,通過雙方的換位思考、加強溝通,來改善師生關系。
徐葳表示,科研中總有各種困難和痛苦,導師和學生之間應建立良好的信任,共渡難關,體驗到在科研中的成長,把學術精神傳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