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規定每年的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展示等活動。
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活動;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稱保護,是指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的傳承、傳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的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
條例中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傳承性,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穩步實施的原則。每年的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展示等活動。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等情況;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并予以記錄、建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于調查結束后六十日內,將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在一定區域內世代相傳;具有鮮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開展技藝展示、傳授以及創作、研究等活動;自主選擇、培養傳承人; 依法使用項目的實物、場所和資料等;依法享受代表性傳承人資助經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記者 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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