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召開,會議討論了《河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這標志著我省將建立旅游安全警示制度。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新民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說明,他說,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旅游業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特別是旅游綜合管理體制不協調、執法力量薄弱、旅游資源開發無序、旅游投訴得不到及時處理等,修改法規加以規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條例(修訂草案)》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為主線,詳細規定了旅游者的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知悉真情權、要求履約權等基本權利,明確了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的救濟途徑,對于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保護也做了專門規定。同時,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法律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對旅游者的義務也相應作了規定。
為了保障旅游安全,《條例(修訂草案)》第六章規定建立了旅游安全警示信息發布制度,明確了旅游目的地風險提示制度,規定了旅游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并對經營高風險旅游項目、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參加保險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切實保障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修訂草案)》更是嚴格,旅游主管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審批、利用職權非法謀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王書棟 實習生張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