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
(二)基金運作及投資收益情況;
(三)資產托管及投資監督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統計報表》,包括書面報告和電子版,電子版發送至pension@circ.gov.cn">pension@circ.gov.cn。
第五十六條養老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發生外部審計的,應當自收到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養老保險公司、資產托管人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養老保險公司和資產托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對本辦法發文之日前已報告和已備案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進行清理,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要求。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日起施行。《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3〕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