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就《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新網12月24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為防范風險,促進養老保險公司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健康發展,我會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3]43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以及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企業年金業務或者保險業務兩年以上經營經驗。
征求意見稿要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應當實行第三方托管制度。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委托獨立的資產托管人并簽訂資產托管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由其保管資產、開立賬戶、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數據核對、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務。(中新網金融頻道)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內容如下: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保險公司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營行為,保障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積極參與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養老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是指養老保險公司作為管理人,接受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團體委托人和個人委托人的委托,提供養老保障以及與養老保障相關的資金管理服務,包括方案設計、薪酬遞延、福利計劃、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事項。
第四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充分發揮養老保險公司在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和年金給付等方面的綜合優勢,向委托人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養老保險公司養老保障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鼓勵養老保險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創新。
第二章 業務規范
第八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以及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
第九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展業,但應當具備與展業活動相適應的客戶服務能力。
第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企業年金業務或者保險業務兩年以上經營經驗。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以真實身份參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委托人應承諾其委托資金的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人未做承諾,或者養老保險公司明知委托人身份不真實、委托資金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養老保險公司不得為其辦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養老保險公司發現委托人委托資金涉嫌洗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為單一團體委托人辦理單一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團體委托人辦理集合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三)為多個個人委托人辦理集合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養老保險公司采取形式(一)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采取形式(三)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封閉式投資組合受托管理的個人委托人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于3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團體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程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復、核準文件;
(二)所有受益人名單和身份信息。
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無須進行個人賬戶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于提供;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個人繳費,無團體繳費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個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信息;
(二)個人資金賬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