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原地產銷毀了合同也得賠償損失
公安機關僅追繳416萬余元,按比例發還17位被害人。
包括趙女士在內的多名購房人將中原地產起訴,要求其賠償購房款損失,返還居間費。
在趙女士案中,法院審理后認為:居間合同被中原地產收回,中原地產稱合同已經被銷毀無法提交,但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至少5年,現中原地產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居間合同,可以推定原告主張成立,雙方成立居間服務合同關系。
中原地產作為專業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居間服務方,對于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并據實報告的義務。但本案中,中原地產稱其居間服務的內容僅是提供房源信息,而對于房源的核實僅僅是工作人員劉某“聽人說路璐是出售該房屋的代理人”,并在明知路璐非房屋產權人、又未核實房源真實性的情況下,就向購房人介紹交易并簽訂三方居間合同收取居間費,未盡到居間服務方應盡的積極調查和據實報告義務,故居間服務費應返還。
原告作為買受人,交易時未進一步核實房源真實性就將全部購房款支付給路璐,對自身損失的發生也存在過錯。
在購房人損失未全部被追回的情況下,不影響中原地產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根據雙方的專業能力、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中原地產應該退還居間服務費并賠償購房款245萬元。
趙女士告訴記者,判決后,她又另案再次起訴了中原地產,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記者了解到,另一名購房人姜女士起訴中原地產的案件,目前仍在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二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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