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參與“以房養老”試點研究的保險公司證實,近日,保監會已向各家人身保險公司下發了《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并擬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四地率先開展試點。
據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以房養老”的試點方案由保監會牽頭,會同民政部等部門,出臺具體操作辦法和實施細則。以房養老作為市場化運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完全是一種自愿的,自主選擇的行為。
□政策要點
1、房產將抵押給保險公司
早在去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時隔約半年,此項試點最終落地。近日,保監會最新起草了相關指導意見,并開始在業內征求意見,決定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其中特別指出將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四地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試點工作至2016年3月31日截止。
據了解,“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就是大家經常提到的“以房養老”,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年金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居住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屋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昨天,包括合眾人壽、幸福人壽在內的保險公司均表示,已經收到了保監會有關以房養老的征求意見稿,目前已經開始著手調研,但還沒有相關產品上市,將根據保監會的意見自主設計產品。
2、兩種方式處理房屋增值
保監會表示,當前我國缺少將社會存量資產轉化為養老資源的有效手段,盤活老年人房產,有利于豐富老年人的養老選擇。據介紹,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開展試點,在不影響老年人既有養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種新的養老方式,老年人可根據個人生活狀況和養老需求自愿投保。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表示,以房養老保險產品的投保人群應為60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根據保險公司對于投保人所抵押房屋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產品將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
其中,參與型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屋增值收益,通過定期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屋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而非參與型產品,則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價值增長全部歸屬于投保人。
合眾人壽相關精算負責人告訴記者,參與型和非參與型兩類其區別之處在于房屋增值部分是否與保險公司分享。上述負責人表示:“如果分享增值部分,當房價上漲時,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按合同約定分配增值收益,投保人所享有的增值收益將按月返還;當房價下跌時,投保人繼續按約定領取原保費,保險公司將為投保人兜底。如不分享增值部分,抵押房屋價值增長將全部歸屬于投保人(繼承人);若房價下跌,具體細則還未出臺。”
3、單個合同貸款不超500萬
征求意見稿對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也提出了門檻:需開業滿五年,注冊資本不少于20億元;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同時還要求試點公司定期上報業務進展情況。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參與以房養老業務試點提出總量限制。試點期間,單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業務,接受抵押房屋的評估價值合計不得超過:4%×上一年末總資產不超過200億的部分+0.2%×上一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的部分。以一家保險公司總資產為1000億元為例,其試點以房養老接受抵押房屋的評估價值合計不得超過4%×200億+0.2%×800億=9.6億元。單個養老保險合同的首次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
保監會還要求,保險公司在宣傳該產品時候一定要如實介紹,明確提示消費者抵押房產的后續評估、管理和處置情況,不得夸大房產增值在提升養老金領取水平方面的作用;不得向不符合要求的客戶推介業務。房產價值應當聘請具有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費用由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共擔。
此外,對于該產品的銷售,保險營銷員需要持證上崗,經考核通過后才可取得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銷售資格。而為了充分保護客戶的“反悔權”,征求意見特別提出該產品的“猶豫期不得短于15個自然日”,比一般保險產品10天的猶豫期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