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不少忙了一年的員工發現,自己的年休假還沒有休。
應休的年休假沒休完,該怎么辦,能第二年攢著一起休嗎?單位會給補償嗎?
記者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勞動者還要記住,既然是“帶薪年休假”,意味著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