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也是離職高峰期。如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休的年休假沒休完怎么辦?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具體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 ×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未休假,情況又如何?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者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