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關于28天超期滯留日期的改革 (利弊)
對于超期28天仍然可以申請續簽的規定被取消。當然也有例外情形,如果Secretaryof State認為超期原因并非申請人或者代表所能控制的話,超期申請一般不會被拒簽。但是需要在申請中說明不能在期限內遞交申請的原因,同時應保證在超期14天之內遞交申請。
大叔解讀:這也是本次修訂的一個重大改變,給那些總是在走在河岸邊的申請人提個醒,提前咨詢相關機構,做好準備。
簡單一句話,這個條例對于希望通過10年申請永久居留的是一個大坑。以往的政策是你只要在28天之內遞交新的材料,是不算居住時間斷,新法下面直接改成了14天。 并且需要解釋什么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時遞交申請。原因需要是客觀不可控制因素,例如學校cas發晚了,生病了等等并且最好提供書面證據。
第八條:對行政復議的修改 (重大利好)
老的行政復議規則規定:復議流程中,不得補充任何新的證據和新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