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曾姓夫婦參加旅行社辦的加拿大賞楓之旅,到了當地發現楓葉已凋零“無楓可賞”,怒告旅行社。法院判決旅行社未提供約定的“賞楓”,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判決應賠償曾姓夫婦每人4.8萬多元(新臺幣,下同)。
曾姓夫婦前年向旅行社報名“加東楓情”阿岡昆公園、洛朗區賞楓10日游,團費每人約9.7萬元,保證一定可以賞楓。同年10月23日他們赴加拿大旅游,景點的楓葉早已掉落,加拿大官方網站公告已結束賞楓季并關閉園區停駛纜車。
這對夫婦說,他們只見“滿山滿谷的灰白枯枝”,沒有旅行社DM廣告上的楓紅。導游還取消眾多景點,甚至讓他們自行步行回飯店,這趟行程可說是毫無價值。他們向旅行社求償,減少團費及賠償違約金每人9萬元。
旅行社辯稱,以往加東10月中旬,確實有楓紅景致可觀賞,但當年因氣溫驟降,使楓葉大量凋零,此為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無法事先預知掌控。當初的廣告只是介紹當地景觀,并未保證觀賞楓紅。
法官調查,旅行社的網站及廣告DM、行程表都一再描述加拿大深秋時節的楓紅之美,安排的景點也都是熱門賞楓區,可見此一旅游團是“賞楓團”。
依據加拿大官方網站公告,當年9月楓紅季開始,10月9日就已無楓紅,曾姓夫婦參加的賞楓團是在10月23日出發,早已過了賞楓季。旅行社沒有詳查網站消息,無楓可賞,又未更換行程替代,應負違約金及減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