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 《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征求民意,低價團、強制購物等行為將受罰
8月1日,國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條例》對“低價團”、“強制購物”和“不文明旅游”等問題均作出了相應規定。根據條例,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強迫購物,行程結束后30日內,有權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
1 違法所得超30萬將處5倍以下罰款
長期以來,低價團為廣大游客所詬病。根據深圳市旅游協會提供的今年第三季度港澳游誠信指導價,從深圳出發的香港一日游團費最低為157元人民幣。不過,羊城晚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仍有旅行社打出低于誠信指導價廣告。報名參團時,這些旅行社通常不接受持有個人港澳簽注的廣東游客,外地團簽游客卻可順利報名。深圳市文體旅游局提供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市共受理旅游投訴達2463宗,其中過半投訴來自港澳游。
對于出游低價團,《條例》第97條指出,“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將被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業務許可、邊境旅游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對此,業內人士對羊城晚報記者表示,懲戒力度不小。不過,實施過程中,如何證明低價團是一個難點。《條例》中對低價團的界定主要是“無正當、合理理由”。實際上,旅行社可列舉出航空公司折扣、銀行優惠、景區廣告對沖等因素進行解釋。因此,打擊低價團還需嚴打低價誘導后、在目的地強迫游客高額購物等行為。
2 遇強迫購物可要求旅行社墊付退貨款
對于打擊強迫游客購物行為,《條例》第46和47條也給出了明確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按照第48條處理:游客有權在行程結束后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對此,中國未來研究會旅游分會副會長劉思敏表示,這項規定將能夠有效落實先行賠付的機制,如果游客買了假貨,旅行社不管退貨且不賠付,游客可以有理有據地進行投訴,相關旅游主管部門也會按條例規定督促旅行社為游客辦理退貨、賠償。具體實施過程中,取證比較關鍵,首先需要游客能證明是被強迫、欺騙購買,或者需要證明購買的物品是假貨。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發票、視頻等相關證據。
3 旅游網站提供虛假信息遇糾紛需擔責
《條例》第一次明確旅游網站提供虛假信息也需擔責。
《條例》規定:旅游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訂立包價旅游合同與旅行社產生糾紛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游客有不文明行為 或被限制乘機出境
國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簡稱《條例》)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將旅游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參加團隊旅游、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其中“限制乘坐航班”最受關注,這是繼今年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發布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之后,又一個針對旅客不文明行為的條例。
今年1月,中國航空運輸協會頒布了《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并于2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前公布的2月和3月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共有15條,其中9人被列入記錄2年,6人被列入記錄1年。2月1日,包括中國國航、東方航空、南方航空、海航集團和春秋航空在內的國內五家航空公司,共同簽署了《關于共同營造文明乘機大環境的聯合聲明》。然而,被列入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客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措施仍是未知數,目前也只有春秋航空在2012年4月明確表示將部分旅客列入“黑名單”,這些旅客無法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
《條例》的出臺,是否將彌補《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懲罰措施不足的短板?某航空公司高管表示,“黑名單也不是沒有航空公司出臺,但靠單個航空公司零敲碎打,效果不會好,威懾作用很有限。一家航空公司認定的黑名單如何讓旅游局認定,這就存在細則標準和流程問題。目前來看,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被認定為不文明行為沒有爭議,有些不文明行為被網友拍下來上傳到網上,也不存在爭議。但其他不文明行為,比如隨地大小便,能不能被認定呢?消費者的爭辯權利怎么體現?又應如何展開調查呢?這是現實最大的問題。同時,國人出游引發他人不滿的不文明行為還包括一些小的不文明行為,如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亂扔垃圾、不排隊等,這些問題如果不解決,也很難扭轉中國游客的形象。
民航專家綦琦向記者表示,銀行業針對不誠信行為的認定標準值得借鑒,即在一家銀行違約,全行業都會獲知違約人的相關信息。《條例》也將參考經濟執法過程中限制“老賴”出行選擇的辦法,類似黑名單措施,以增加不文明行為的違約成本。“這種懲戒需要跨部門聯動,通過建立類似文明行為檔案的形式,以法規和切實可行的機制,從法治而非人治的層面約束不文明行為。只依靠口頭倡導和文明公約等軟約束效果不佳,依法治國需要在文明行為層面依規行事。”(實習生 陳金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