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拓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今年以來,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組織開展了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將5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案
2025年2月24日,泉州市洛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倉庫內存放著“葡萄爆漿梅子”的外包材,該包裝袋標示有商品條碼“6972428120490”“委托方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生產商: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經查詢,上述產品的條碼由深圳某實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與委托方信息不一致。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委托合同》和隨函附有的《商標使用授權書》顯示,當事人受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委托,生產加工上述“葡萄爆漿梅子”產品,深圳某實業有限公司授權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使用其“每口秒”標識商標,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當事人的上述情形,屬于“冒用他人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福建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泉州市洛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罰款三千元的處罰。
案例二
泉州某食品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5年5月,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位于城鄉接合部的泉州某食品工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泉州某食品工貿有限公司自2025年4月30日開始,在生產“鴨腳筋小串”產品時添加了“油脂粉末鮮香王精品籽精”“9160#高倍肉精膏”“肉脆磷復配水分保持劑”三種配料,卻未在其食品標簽上標注。截至案發,共生產440包,其中,用于產品自檢60包,自檢備樣6包,售出325包,庫存49包,涉案產品貨值金額8800元。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召回,對已售出的325包涉案產品全部召回,并進行退貨退款。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沒收在扣的鴨腳筋小串380包、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永春縣某某食品商行、某某日用品店涉嫌銷售假冒“小糊涂仙”品牌白酒案
近期,永春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后,迅速組織執法人員摸排調查、踩點布控,現場查獲涉嫌假冒白酒21箱,共計252瓶。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的涉案白酒進行查扣,當天聯系小糊涂仙酒廠家對該批次白酒進行了技術鑒定。經鑒定,該批次白酒確實屬于假冒侵權的商品。執法人員深入追查鎖定該批次假酒的供貨商。永春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以及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產品質量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CP-2從輕情節、《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商標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SB-3從輕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SP-5“其他處罰〔罰款前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罰款”等規定,決定對永春縣某某食品商行給予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沒4.825萬元;2.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永春縣某某日用品店給予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案小糊涂仙酒21箱、罰沒4.929萬元;2.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案例四
德化某茶業有限公司銷售虛假標注等級的茶葉案
2025年4月13日,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位于英山村的福建省德化某茶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的 “云霧綠茶(24g)和云霧綠茶(40g)”,外包裝標簽上均印有“執行標準:GB/T14456.1、等級:一級”,經查標簽《GB/T 14456.1 綠茶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標準中未存在等級判定內容。該公司銷售的“玫瑰美人茶”外包裝盒標簽上印有“執行標準:GH/T 1247、等級:一級”。經查詢,《GH/T 1247-2019調味茶》標準中未存在等級判定內容。以上產品的貨值總金額為1163.9元。該公司生產銷售的玫瑰美人茶”“云霧綠茶((24g)、云霧綠茶(40g)”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SP-4條款從輕情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63.9元,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
案例五
泉州臺商投資區某超市銷售散裝食品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食品標識案
2025年6月13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泉州臺商投資區某超市開展監督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銷售的散裝食品,未按規定標簽標識,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于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該食品銷售單位予以警告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