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孫子孫女狀告爺爺奶奶,這事聽過嗎?廈門湖里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個案子。
案子的原告是未成年人小璇和小斌,他們的媽媽阿美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替他們提起訴訟,被告是老何夫婦。
阿美與老何的兒子2001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了小璇和小斌。2008年10月,在其他親屬的見證下,阿美夫妻與老何夫婦訂立《分家協議書》。協議約定,老何按揭貸款購買了湖里區仙岳路某路段的房子,未交部分金額由他繼續交清,該房屋過戶給小璇和小斌。
去年6月,阿美與小何的婚姻走到盡頭,小斌跟了小何,小璇跟了阿美。兩人離婚時,老何還未按約定,將房子過戶給兩個孩子。這讓阿美覺得很不服,當年7月,阿美替兩個孩子將老何夫妻告上法庭。
阿美認為,2010年1月老何就已取得房子的產權證,卻一直未過戶。阿美請求法院判令老何立即履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孫子孫女。
而作為本案的被告,老何夫婦提出,協議提到的房子是他們夫妻共有財產,房子協議過戶給孫子孫女應當是贈予約定,而不是財產分割。況且,協議書中也未表明過戶的具體時間。
去年11月,湖里法院審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
法官認為,《分家協議書》明確了房產是老何夫婦所有,因此協議中約定,將房產過戶至小璇和小斌的約定(變更該房產所有權),應認定以贈予的方式處分這個財產。
辦案法官說,要分的財產必須是所有家庭成員都共有的財產份額,固有家庭成員都已同意簽訂,并都有財產分割的真實意愿,而又沒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分家協議書》。該案中,房屋是老何夫妻共有財產,其他的家庭成員并無此份額,所以構不成分家協議,只能以贈予約定來判定。
根據法律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房屋尚未過戶給小璇與小斌,老何可以明確表示拒絕將訟爭房產過戶,撤銷財產贈予。因此,小璇與小斌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一審判定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日前,該案正在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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