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場上禮尚往來是常有之事,但拿野生動物作為禮品饋贈可行不通。這不,沙縣的林某近日就被沙縣檢察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
沙縣的姜某與朋友開了一家毛衣公司,為了和生意場上的朋友搞好關系,幾個股東商量決定買點野味當禮送。姜某與沙縣的同學林某聯系,讓其幫忙留意有沒有野生的山羊。2016年11月初,林某在沙縣的市場上買了4塊山羊肉(一個頭部、一個前腿、兩個后腿)存在冰箱內。11月28日,林某以6100元將山羊肉賣給姜某。姜某等人將山羊肉運往福州的途中,在塔前服務區被民警攔截。經鑒定,4塊山羊肉共37.1千克,為牛科的鬣羚,屬國家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林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出售國家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鬣羚肉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林某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吳凱 陳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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