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可是偏偏就有人不顧自己安全,喝完酒開車撞了人還跑了,6小時后就被交警抓獲歸案。他,就是沙縣的“劉逃逃”,肇事逃逸的行為最終毀掉自己美好前程,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懲罰。
□貨車追尾,前車司機逃逸
11月2日18時30分左右,忙碌了一天的小華(化名)開著輕型貨車準備去青州,副駕駛坐著表弟小從(化名),兩人聊著家常。
突然,對面駛來一輛車,打著遠光燈,一時間,小華完全看不清路。等交會車擦身而過,漸漸恢復的視線前方突然冒出一輛車。
“哎呀!”小華大喊一聲,急忙踩剎車,可來不及了,只聽到“嘭”的一聲,貨車重重地撞上前方車輛,小從當場昏迷不醒。
小華忍著痛,大喊“救命”,希望前車司機能幫忙救救小從。萬萬沒想到,前車司機沒有下車援救,而是駕著車揚長而去。
小華連忙報警并撥打120求助,由于太過慌亂,加上光線昏暗,他連對方的車型、顏色和車牌號都沒看清楚。
很快,民警和醫護人員抵達現場。現場一片狼藉,貨車擋風玻璃全部碎裂,車頭嚴重損毀,尤其是副駕駛位置,受到撞擊后凹陷變形,幾乎完全報廢。小華受輕微傷,尚能走動,而小從由于傷勢嚴重當場死亡。
交通肇事致亡,肇事司機逃逸。不知道逃逸車輛的車型、車牌號和行駛方向,現場沒有監控,也沒有其他目擊證人,該如何找到逃逸肇事者?
□灰石粉末,確定肇事車型
沙縣公安局立即啟動重大交通肇事逃逸偵破預案,成立“11·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專案組。由副局長張興柳任組長,交警大隊大隊長張族雄、教導員王基泉任副組長,調集交警大隊、青州派出所民警全力偵查,同時提請市公安局110聯系南平延平、順昌等警方協助布控。
由于貨車司機小華未看清前車,民警向過往車輛了解也未搜集到有用信息,偵查突破口只能從現場找。民警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這時,路面上一小堆灰色的石粉末引起了民警小胡的注意,追尾的貨車上并沒有石粉,石粉很可能來自肇事車。他推斷,肇事車應該是平時拉運石粉或者水泥等物品的車輛。
根據這一線索,民警隨即對青州鎮附近建筑工地、石頭破碎場進行排查。22時許,終于在一個棄土場發現幾堆新棄的石粉,與事故現場的石粉十分相似。經查,這些石粉都是某造紙廠所棄,通過造紙廠工作人員得知,運送這些石粉的車型大多是拖拉機類。
確定車型后,案件監控排查組立即對案發時間段過往的拖拉機進行重點排查,最終鎖定一輛在事故發生后不久,通過青紙路口監控卡口的拖拉機為重點嫌疑車輛。但是,由于嫌疑車輛車身破舊,整車泥污覆蓋,監控視頻中看不清具體的車牌號。
此時,距離案發時間已近4個小時,如未能及時找出逃離車輛,將對案件破獲帶來極大的困難。
□跨區追查,抓獲逃逸肇事者
接著,民警抓緊時間對附近區域所有與嫌疑車輛相同類型的車輛進行一一排查,仍然沒有發現肇事車輛。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顧不上休息,民警們繼續前往與沙縣相鄰的南平中洋、西芹等地繼續排查,最終,在南平市西芹鎮某輪胎修理店門口發現了一輛可疑的方向盤式拖拉機。該車尾部有新的碰撞痕跡,車廂后擋板上遺留少量玻璃碎片,車斗上還遺留有少量的灰色石粉末。經比對,該粉末與案發現場提取的灰色石粉末相同,于是確定該車為肇事逃逸車輛,隨后通過駕駛室里搜查到的廠內通行證獲得駕駛員信息。
凌晨零時20分,民警抓獲了逃逸肇事者劉某某,他承認了自己在案發時間駕駛肇事車輛。經呼氣酒精檢測,劉某某的呼氣酒精含量為101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
僅6個小時,這起醉駕交通肇事死亡逃逸案成功告破。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后 記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嚴厲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未逃逸嚴重很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民事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應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再次,在刑事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15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撞死撞傷的,還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論事故造成的后果程度如何,應盡快報案并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理。
(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