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患病導致精神失常,妻子在照顧了一段時間后,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獲法院支持,并給付丈夫3萬元扶養費。
丈夫不幸患病 妻子提出離婚
林英與王明自由戀愛,于1990年2月登記結婚,并在婚后生了一個女兒。之后,林英攜女在娘家生活,王明外出務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日漸生疏。
2013年2月,王明不幸患病導致精神失常,輾轉多地求醫仍不見好轉,只能依靠藥物勉強維持,因此喪失了勞動能力,被認定為二級精神殘疾人。林英在王明身邊照顧了一段時間后,于2015年4月將丈夫交由王明年邁的父母照顧,平日里仍不時前往探望。2015年12月,林英以丈夫精神失常,無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清流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丈夫的婚姻關系。
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準予離婚
三明清流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林英在與王明共同生活期間,患病引發后遺癥成為二級精神殘疾人,經多次住院和長期服藥治療仍未治愈,應視為久治不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林英訴請離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應予支持。
因王明的病情尚未治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離婚后,林英應對王明今后的繼續治療及生活提供一定的經濟幫助。林英身體健康且有勞動能力,在承擔女兒的教育費、撫養費的同時,還應一次性給予王明3萬元的經濟幫助金。近日,法院作出判決,準予林英與王明離婚;婚生女由林英撫養并由林英自行承擔撫養費;林英一次性給付王明生活扶養費3萬元。
法官說法
這是一起因丈夫患病久治不愈喪失勞動能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的離婚案件。案件中所講的“扶養”指的是平輩親屬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扶養費是經濟供養直接的體現;遺棄是指家庭關系中負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是要擺脫扶養、拒絕履行扶養的義務,甩掉生活的負擔和包袱的違法行為。
林英在丈夫王明患病后,照顧了較長的時間,交由王明父母照顧后仍時不時回去探望被告,不存在遺棄丈夫的行為。況且,王明患病喪失勞動能力和辨識能力并非林英的過錯。王明患病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林英有要求離婚的權利和自由,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但在保障林英婚姻自由的同時,也應向王明適當傾斜,由林英給付王明一定數量的經濟幫助金,助其今后更好地生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