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教授付林案 刊于2017-11-21
關注清華大學教授付林案·①:科研課題研發路上 付林身陷“兩宗罪”
11月初,深秋季節,北京天空持續放晴。
陽光打在清華大學東門校園內的銀杏樹上,樹葉黃得金燦燦的……
從清華大學建筑節能中心三樓——清華大學建筑學院教授付林辦公桌旁的窗戶望出去,微風掠過,一片銀杏葉從樹枝上脫落,在風中蕩漾,正在尋找何處落地。
去年3月16日,付林離辦公室,就再沒回到這里。辦公桌上,落滿灰塵。全國各地寄來的信件,堆放在桌上,沒有拆開。
付林教授的辦公桌,位于清華大學建筑節能中心大樓三樓。20個月沒人在,上面盡管布滿灰塵,但擺放物依舊整齊。
當天上午,付林接北京海淀區檢察院電話,前往該院接受問訊之后,很快被檢方批準逮捕。據海淀區檢察院于今年5月19日出具的起訴書,付林涉嫌“兩宗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時至11月19日,海淀區檢察院向海淀區法院提請起訴付林的時間已過去6個月。
“至今,還沒有收到法院開庭審理的通知。”在苦苦等待付林何時受審的同時,付林妻子曲燕及其辯護人周澤律師,就檢方指控付林的“兩宗罪”也提出異議。
周澤律師表示,這兩項因付林教授在科研課題研發路上的指控,均屬“莫須有”之罪。付林教授對此一直堅持作無罪辯解。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也都將為其作無罪辯護。
不過,截止記者發稿,具體開庭時間仍未確定。
貪污科研經費220萬
付林被指控的第一宗罪名為貪污罪。涉案金額220萬元。
據“京海檢職檢刑訴【2017】2號”起訴書:付林于2008年至2010年間,利用擔任清華大學建筑學院教授、負責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利用電廠循環水余熱的供熱技術研究與應用示范》課題的職務便利,在課題研究實踐過程中,通過指使他人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要求課題試驗單位購買樣機設備等手段,將由清華大學使用北京市財政科研撥款327萬元委托加工的七臺課題試驗樣機中的五臺,以其個人控制的北京環能瑞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能瑞通公司)名義,出售給課題試驗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富龍熱力公司(以下簡稱赤峰富龍公司),使環能瑞通公司獲利380萬元。案發前,環能瑞通公司以樣機設備回收為名,向清華大學退還105萬余元,造成科研經費損失220萬元。
挪用公款600萬
付林被指控的另外一項罪名為挪用公款。
檢方起訴書指控稱,付林于2011年至2014年間,利用擔任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現更名為北京清華同衡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能源規劃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能源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能源所與山西雙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山西雙良再生能源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良公司)簽訂、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過程中,指令雙良公司將應付能源所的600萬元支付到其妻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華清泰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清泰盟公司),其中439萬元被華清泰盟公司用于經營。案發前已全部歸還。
檢方意見
一人犯數罪應并罰
海淀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出:付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樣,付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付林一人犯數罪,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對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
律師觀點
兩項指控讓人莫名其妙
看完起訴書的兩項指控,周澤認為:“讓人莫名其妙。”
“起訴書指控付林貪污,但我看不明白,他到底貪污了380萬元,還是貪污了220余萬元。”周澤說,起訴書指“造成科研經費損失220余萬元”,顯然是用327萬元扣除105萬余元的結果。無論賬怎么算,所謂賣樣機和科研經費損失,都是無稽之談。起訴書強調付林控制的環能瑞通公司出售樣機獲利,不過是制造付林利用關聯公司在課題研究中謀利的假象。
據周澤查證,2011年課題結題,由倪維斗、徐大懋、秦裕琨三位院士主持、行業內十余位頂尖專家及北京市科委主管領導參加的課題驗收會認為,課題取得成果“是我國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領域的一項重大原始創新,將給我國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減排帶來巨大推動,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更為重要的是,北京市科委指定專業審計公司對付林研究課題進行了結題審計認為:“該課題在經費管理、會計核算、經費使用等方面基本符合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的相關規定”。
“辨別有無科研經費損失應該是科委的專家、以及科委委托的審計公司的業務和專長,如果真有220萬元的科研經費損失,難道是這些專業的審計公司集體失職了?”周澤說。
讓周澤看不明白的,還有挪用公款金額。“檢察機關指控付林挪用公款,究竟是指其指令雙良公司將應付給能源所的600萬元付給了華清泰盟公司,600萬元被挪用了?還是指雙良公司付給華清泰盟公司的600萬元中,有439萬元被挪用了?”周澤說,起訴書稱,付林指令雙良公司將應付能源所的600萬元,付給了付林妻子任法人的華清泰盟公司,同樣是在制造付林利用關聯公司謀利的假象。
周澤認為,即或存在雙良公司應付能源所的600萬元,被付林指令付給華清泰盟公司,這600萬元除應繳清華規劃院的管理費之外,也都是付林可全權支配的資金,挪用公款根本無從談起。
新聞背景
最高檢:關鍵崗位科研人員涉案 慎用拘留逮捕
據人民日報2016年7月14日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于當年7月13日印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從加強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積極發揮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綜合發揮檢察職能以及強化組織領導等5個方面,綜合發揮檢察機關打擊、預防、監督、教育、保護等職能,維護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營造科技創新法治環境。
《意見》提出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辦案中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五個界限”。《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在創新探索中出現決策失誤、偏差,造成一定損失的行為,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重點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盡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對于科研單位用于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封面新聞記者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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