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9月16日訊 新婚三天,妻子就攜款消失不見,丈夫千里尋妻,卻發現妻子持的是假身份證和他結婚。發現上當受騙之后,他要求莆田荔城區民政局撤銷結婚證,卻遭拒絕,不得已將民政局告上了法庭。民政局認為根據當時提供的材料,已盡到審核職責,登記程序合法,不能撤銷這段婚姻。
經媒人介紹一星期就閃婚
據了解,2011年10月,莆田男子許某經媒人介紹認識了來自廣西自稱梁某的女子。兩人交往一星期之后互生好感,遂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前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辦好結婚證后,許某本以為幸福的婚姻生活就此開始,不想才結婚三天事情就發生了變故。“梁某”趁他不在家,帶走了家里的兩萬元現金,之后便再無音訊。
妻子“失蹤”后,許某萬分著急,于是就按照妻子身份證上的地址前往廣西老家尋找。到了廣西后,卻發現與他結婚的并非身份證上的梁某。因為梁某的身份證早在一年前丟失,是他人假借她的身份證和假的戶口本與許某結婚登記。許某這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了,一氣之下找到民政局想要結束這段荒唐的婚姻關系,但他卻被告知該“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也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法院:身份證照片相貌不符 民政局審核不嚴
事發之后,許某報警求助,但“妻子”消失不見,警方沒有抓到人,婚姻關系無法解除讓他非常苦惱。無奈之下,許某把荔城區民政局告上了法院。他認為,自稱梁某的女子用虛假材料登記辦理結婚證,民政局未經嚴格審查,把關不嚴,致使他受到傷害,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該結婚證。而民政局則稱,當時原告和該女子提供的材料齊全,民政局已盡到審核職責,登記程序合法。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荔城法院經與身份證中的梁某本人核實,其確認并無與原告進行結婚登記的事實存在。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許某與冒名梁某的女子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雖然該女子所持的身份證是真實的,但是身份證上的照片與該女子當時提供的照片有明顯不同的相貌特征,被告并未盡到審慎審查職責,存在疏忽,判決撤銷民政局頒發給許某結婚證的行政行為。(海都記者林養東通訊員蔡曉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