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將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小車,交由他人駕駛發生事故,造成一死一傷,賠償責任如何承擔?日前,上杭縣法院判決駕駛人沈某承擔90%責任,車主承擔10%的責任。
2012年11月17日,沈某駕駛小車,途經交叉路口時,碰撞到在前方路口行駛的二輪摩托車,后又沖上人行道,連續碰撞人行道上停放的摩托車及小車,再撞穿一賓館樓下店面卷閘門,最后停于店內,造成一死一傷、四車及店鋪損壞。
事故發生后,根據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交通事故賠償款16萬元,后起訴至法院要求駕駛人沈某、車主雷某連帶賠償代付的賠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沈某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夜間經城區限速路段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沈某應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雷某將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交由沈某駕駛,對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經辦法官提醒車主,除應定期進行安檢外,對有缺陷的車輛應避免上路行駛,無論自己駕駛或是借予他人,都可能使自己擔責賠償;同時對外借車時,也要注意考察駕駛人資質,對無駕駛證、喝醉酒的,應拒絕出借,以免發生事故承擔責任。(記者康澤輝通訊員陳立烽高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