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因被告連城縣林坊鄉某地瓜干廠欠債,設立該廠的羅某等五名合伙人被法院判決對某地瓜干廠所欠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林坊鄉某地瓜干廠是由羅某等五人登記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因經營需要,林坊鄉某地瓜干廠向童某購買共計32728.56元的煤炭,并由林坊鄉某地瓜干廠的雇員謝某簽收確認。因林坊鄉某地瓜干廠拒不支付貨款,童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存在事實上的煤炭買賣合同關系,且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自成立時起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童某向被告林坊鄉某地瓜干廠銷售了共計32728.56元的煤炭,被告林坊鄉某地瓜干廠應當履行支付貨款32728.56元的義務。同時,經原告催告,被告沒有及時支付貨款,應當自原告童某起訴之日起支付利息給原告。另外,被告林坊鄉某地瓜干廠是由被告羅某等五人登記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羅某等五人應當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林坊鄉某地瓜干廠履行支付貨款32728.56元的義務及相關利息,并判令被告羅某等五人對被告林坊鄉某地瓜干廠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通訊員 陳立烽 江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