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沒十天,新娘就鬧分手。138000元彩禮怎么辦?
日前,連城縣法院審結這么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法官酌情確定新娘方返還彩禮計120000元。
案件:婚后沒十日,新娘鬧分手
這事還得從2013年3月說起,當時李某經人介紹,與陳某認識,去年農歷十一月,兩人訂了婚。一個月后,李某將陳某迎娶回家,舉行了婚禮。不過,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李某算了一筆賬,迎娶陳某聘金138000元,女方訂婚宴花了2000元,還有滿堂紅包及賓客紅包18000元,以及兩部手機3700元。另外,婚紗照6000元、迎親車費2000元、滿月2000元、婚宴費20000元,合計30000元,也是李某出的錢。
婚后不出十日,陳某便稱兩人性格不合,愛好也不同,感情難以為繼,要求分手,解除婚約。
因為彩禮的問題,雙方鬧得不愉快。李某起訴到了法院。
判決:女方過錯大,返還1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婚前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數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但其中,原告李某主張的訂婚宴費、滿堂紅及賓客紅包、婚紗照花費、迎親車費、滿月紅包、婚宴費等均屬為訂婚、迎親、籌備婚禮等必要支出,不應納入彩禮范疇,原告方主張返還,于法無據。而原告給付的手機兩部,系雙方在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亦不需返還。
而被告方應返還的彩禮金額,由于雙方并未登記結婚,符合法律規定的彩禮返還條件,但返還的數額還應結合雙方家庭經濟狀況、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及對解除婚約過錯程度等因素考慮。
本案中,李某出身農村家庭,十幾萬元彩禮和附帶支出并非小數目。兩人舉辦婚禮后同居時間尚不足十日,時間之短定不符李某締結美好婚姻的初衷。反觀QQ聊天記錄,被告對于婚約的解除,過錯程度大于原告。綜上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方返還彩禮計120000元。
說法:贈與非彩禮,不強制返還
近年來,因婚約解除后,男女雙方互贈財物的歸屬,引發糾紛訴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雙方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在彩禮范疇與彩禮返還的比例。
法官介紹,當事人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共同花費,并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
而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贈與女方的錢物,或者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也不屬于返還的范圍。
可見,只要一方在實施贈與行為的時候,不是迫于當地的風俗習慣及社會壓力,并非不得不給的情況,這種完全自愿贈與物品應當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陳立烽 李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