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離婚時想要回買房時出的40萬 被法院駁回
以現在的房價,小倆口如果沒有父母的資助要買房結婚是有難度的,不過,父母出資幫一把,如果以后小倆口離婚了,這個事情還說不說得清楚。
最近,錢江晚報記者接連碰到兩起這樣的案子。孩子要離婚,涉及到房款動輒幾百萬,當年咬咬牙把自己半輩子積蓄拿出來貼給兒女的,現在父母們又想著給孩子盡量多要回一點,真當愁啊愁煞了。
男人說:我只想要回
當年我媽出的40萬元購房款
“我老婆太省了(杭州話,意為“太節約”),連給孩子上個培訓班都不愿意投資,而且什么都聽她父母的,這回是我起訴離婚”,男人陳某在40歲的時候遭遇婚姻危機。
當年,陳某戀愛買房結婚的節奏很常規。
2009年,與女方認識。
2010年8月,正好女方家拆遷,拿到補償款,兩人決定買房。女方看中杭州體育場路永康苑一套87平方米的兩居室,一共210萬元。
買房時,女方父親出資140萬元,陳某媽媽出資40萬元,貸款30萬元。貸款用的是女方公積金,而且考慮到畢竟這房款也是女方家出了大頭,當時房產證就做在女方一人名下。因為買房時還沒領結婚證,大家還寫了一份出資協議,只不過陳某媽媽出資的這部分,在簽字欄里簽的是陳某的名字。
2011年3月兩人結婚。年底,小公主出生。
孩子的出生打破了夫妻原本的小日子格局,女方父母搬進永康苑照顧外孫女。
而小倆口的感情越來越糟糕,陳某說:“自從女兒出生后,我丈人丈母娘住主臥,我老婆和女兒住次臥,我睡陽臺”。
去年,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今年,男方陳某見日子實在無趣,他提出離婚。除了離婚訴求外,他還有個要求,我們也不去管房價的升值了,我只要求把當年我媽出的40萬還給她老人家。
陳某之所以找到錢江晚報,是因為他的離婚官司一審判了。
法院同意判離。但是,關于這40萬元,法院是這樣認為的:房子是婚前由女方購入的,雖然男方出資40萬元,但是出資后男方同意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的事實,可以認定對該40萬元男方當時已經贈與女方。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陳某想不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