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周爭鋒表示,依據深圳網簽的遞件合同第九條,賣家是沒有辦法追究買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在買賣雙方遞件的網簽合同第九條,關于買家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條款,明確約定了因銀行貸款原因導致買方逾期付款的,買家不承擔違約責任。
周爭鋒建議,為了避免出現過戶后尾款遲遲收不到的情況,出賣人在出售房產時,有必要就尾款的最終收款時間和買受人作一個單獨的約定,約定不論什么原因賣家超過雙方約定的時間收到尾款,買家均應該承擔延遲履行的違約責任。注意這樣的約定應該在中介版本的買賣合同和遞件過戶的網簽合同備注條款中,同時出現。只是體現在中介版本的買賣合同中,會在法律適用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也就是法院審理時究竟應該以那一份合同做為最終定案依據的法律困擾。(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