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5日訊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12月4日推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之五——《如何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文章指出,從實踐看,由于權力制約不力、監督乏力,少數主要領導干部把權力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習慣凌駕于班子集體之上、凌駕于組織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
這些年,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腐敗分子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主要領導干部,有的還是高級領導干部。前幾年在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所有受紀律處分的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占總數的1/3以上。必須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證一把手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文章提出,第一,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和責任。形成領導班子成員內部相互制約和協調的權力運行閉環系統,是對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有效方式。應按照分工負責原則來確定主要領導干部分管的事項、掌握的權力以及應負的責任,減少主要領導干部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降低主要領導干部對班子成員晉升時的權重。
一些地方推行主要領導干部不直接分管具體事務的制度,形成“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主要領導干部末位發言制度等,值得借鑒。同時還要完善上級黨委或紀委常委成員同下級主要領導干部談話制度,讓他們感覺到上級黨委或紀委對他們認真履行職責、主動擔負責任的情況是關心的,也是了解的,督促他們更好地正確行使權力、發揮主要領導的作用。
第二,要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第三,要健全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機制,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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