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安出臺《南安市田間農事用火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指導和監督農業生產用火,嚴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強農事用火管理,保證作業規范有序,有效預防因燒荒跑火引發火災。
《規定》中的田間農事用火是指在農田范圍內因農事生產或非生產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燒秸稈及修剪果樹枯(病)枝、田間雜草、田埂草、果園草、燒灰積肥、燒墾開荒等各類田間農事用火。
《規定》指出,嚴禁在禁止野外用火區內田間農事用火,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結合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的野外用火禁止區,合理劃定農事用火管理責任區,確定責任人,建立農事用火管理責任制度,開展日常巡查管理,確保制度到位、責任到位、力量到位,增強防控工作實效;應成立農事用火管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本鄉鎮農事用火的組織、協調、審批、檢查、監督。
村委會要認真做好田間農事用火的日常管理工作,確保有專人負責,明確村級農事用火管理責任區和責任人,對責任地段的農事用火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堅決遏制各類違法違規田間農事用火行為;要加大農事用火管理的宣傳教育力度,以廣播、電視、微信等形式對所轄群眾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做到家喻戶曉、老少皆知。
鄉鎮護林員負責田間農事用火隱患點排查和日常監督巡查,形成農林交錯區農事用火風險隱患點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每季度由鄉鎮林業站將隱患清單報市應急局、林業局和農業農村局備案。
《規定》要求,每年秋收后,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及時組織群眾清理可燃物,重點對距山邊林緣100米范圍內農田秸稈、地埂、路邊雜草進行徹底清理。
確因農事生產需要野外用火的,須經用火單位或用火者本人提前2天向村委會提交申請,由村委會提出意見并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批準,同時按要求采取必要安全的防火措施,村級網格員到場看護,嚴防失火;對沒有提出申請并經鄉鎮(街道)批準的田間農事用火視為違規用火行為,由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打擊查處,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置。因違規用火行為引起火災所造成的一切人身或財產損失,由田間違規用火人承擔全部責任。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批準田間農事用火的,應明確田間用火的單位或責任人、作業時間、地點、范圍等,同時批準單位應落實責任,加強監管。
《規定》明確,田間農事用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根據農事與時令需要,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時段確需農事用火的,用火地點必須遠離田邊林緣300米以外。在氣象條件為森林火險等級三級及以下天氣,具備合適農事用火的,用火責任人必須在現場,并準備必需的撲火工具;村委會須指定村級網格員監管用火現場,用火結束后,應當檢查清理火場,確保明火和火星徹底熄滅,嚴防失火。(記者 莊樹鴻 通訊員 吳昭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