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往往是離婚一方以另一方剝奪孩子受教育權為理由要求變更撫養權,問題才暴露出來。”楊潔法官說:“如果說父母沒有離婚,都愿意把孩子送到私塾,那這種侵權行為很難被發現。”這反映出保障孩子受教育權面臨的一個尷尬:公權力、司法力量和社會力量難以介入。
盡管我國法律規定了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應當承擔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但未明確賦予特定機構具有專職的監護監督職責。
楊潔法官解釋,這里面的原因有三點:一是孩子年齡小,沒有提起訴訟的能力;二是在我國多以身份、血緣關系為基礎確立的家庭監護關系中,作為第三方的個人或單位很難介入;三是當今社會人口流動量大,對于人戶分離未成年人監管、保護存在盲區。
“法律只是告訴我們要把孩子送到學校,如果不送怎么辦呢?也沒有處罰措施,同時法律沒有賦予一些社會力量以權力,所以它們也成為不了訴訟主體。”楊潔法官認為,如何保障孩子受教育權,可以借鑒今年3月份施行的《反家暴法》,“明確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等各方職責,形成一種干預制度,集全社會力量來保障孩子受到義務教育。”(吳青瑜插圖 馮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