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歲數了,沒人管了,現在沒處住。我自己每個月有400元,以前和小閨女住的時候,米面油我都能自己買……”李老太孤零零地坐在法庭外對記者說,目前這種漂泊不定的生活讓她只想住到敬老院去。
二女兒永芬指著老人說:“她沒有心眼,把老房子賣了,但后悔也晚了,以前都好著呢,誰知道后來慢慢有這么多矛盾。”患有腦血栓等疾病的老人現在唯一的經濟來源是每月國家發的400元。“老房子賣了,沒有家了,當然后悔了。”李老太抹著眼淚對記者說,神情落寞而凄涼。
判決
四子女共付托老費 兒子多負擔
經過審理,法官杜德利當庭宣布了一審判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顧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官認為,原告年事已高,四被告應當對原告進行贍養??紤]到當地的生活習俗,被告永輝作為其父母的唯一之子,其將老宅出售給被告永麗,由此可以看出,其父母將老宅分給被告永輝所有,被告永芳、永芬、永麗作為其父母之女,未分有房屋。故法院參照當地習俗及相應法律規定進行酌定,由被告永輝負主要贍養義務,其他被告負擔相應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