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學生欺凌重在“綜合”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 王敬波
明確學生欺凌的界定。《方案》一是明確發生場地包括校內外。二是主體限定為學生之間。三是欺凌的手段包括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其中對網絡欺凌的認定值得思考。四是結果要件為造成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
加強專題教育,突出法治教育。《方案》突出了法治教育在防治學生欺凌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凌為主題的法治教育,通過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塊等方式,定期開展對學生的欺凌防治專題教育,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對家長的專題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等。
建立學生欺凌事件處理機制。明確而完善的處理機制是妥善解決學生欺凌事件的基本保障,有助于對學生欺凌事件的科學化、合理化處理,有利于切實有效地遏制學生欺凌勢頭的發展。
強化教育懲戒。建立合理適當的懲戒機制,是治理學生欺凌問題的重要手段。如何避免矯枉過正甚至是侵害被懲戒學生的受教育權,正確地使用這些手段達到懲戒目的,同時也要防止因執行復雜而被架空,這還需要在具體落實中進一步作出明確。
建立問責機制。《方案》指出,把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要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
學生欺凌綜合治理
邁上新臺階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儲朝暉
《方案》對當下中國學生欺凌現象的成因、特征、范圍等所做出的判斷較此前更為精準,以此為基礎所確立的治理原則“教育為先、預防為主、保護為要、法治為基”比較符合實際。
《方案》體現了學生為本的基本理念,作為未成年人,受害者需要保護,施害者在需要懲戒的同時也需要保護,《治理方案》確保對所有兒童的基本權利的維護,避免傷害事件發生后出現連鎖反應。
《方案》在注重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綜合治理的同時,對各機構的職責進一步加以具體明確。特別是明確了要落實家長的監護責任,明確家長要增強法治意識。《方案》甚至細化了校長、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等的職責。
明確執行主體使得《方案》增強了可操作性,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著眼建立長效機制,通過培訓、考評、問責、依法治理,明確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督導檢查,這些細節的完善將提高治理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