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要切實提高教師待遇。完善中小學教師績效工資制度,改進績效考核辦法,使績效工資充分體現教師的工作量和實際業績,確保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高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
提高教師的工資水平,《教師法》和新《義務教育法》里都有明確規定,但是由于種種困難一直沒有落實。《意見》的印發,或許是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的契機。
結合《意見》“完善中小學教師績效工資制度”的改革要求,我想結合績效工資問題談談自己的想法。
很多教師期望實施績效工資之后,能夠看到三大方面的變化。
一、主管部門通過科學合理的績效確認辦法,確保教師多勞多得、能勞多得、對學校或者地區教育發展有特別貢獻的教師得的更多,合理地拉開績效工資的差距,確保教師的工資收入整體有所提高。
二、主管部門切實監督基層學校,通過績效工資的實施,確保增強學校辦學的內部活力,使績效工資發放辦法嚴格遵循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嚴格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正確導向和有效激勵的原則,讓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公開透明,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工教書育人積極性的作用。
三、主管部門以績效工資方式真正激發廣大教師的工作熱情和成就感,促進教師主動學習,更好地有質量地發展教師的專業技術能力,更好地提升教師教育、教學、教研的綜合能力,進而整體性提高學校和地區的教育教學質量,把學校辦成讓群眾滿意的學校,把教育辦成讓人民滿意的教育。
根據我的直接感受和了解的情況看,我認為績效工資的實行并沒有真正發揮出以上應有的激勵作用和獎勵作用。原因到底在哪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2008年12月21日)規定,有三方面的看點。
一是績效工資結構和分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前者占工資總量的70%,一般按月發放;后者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決定分配方式和方法。
二是績效工資范疇和傾斜。績效工資實施后,班主任津貼、崗位津貼、農村學校教師補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都被納入績效工資范疇,而且在分配中要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干教師、作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是獎勵性質的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實施績效工資后,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
從以上三方面看,國家實施教師績效工資的規定沒問題,制定績效工資政策的出發點就是為了打破職稱工資的束縛,實現教師工資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和優績優酬,激勵廣大教師更好地努力工作。
問題在于,一些地方,教師的績效工資檔次并非是按勞分配,而是按照職稱級別分配,職稱級別越高工資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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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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