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虐童行為已入刑,沒必要另設罪名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對于虐待罪,此前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范圍較窄,此罪適用的對象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員,多為近親屬、父母,不適用學校、教師。
鑒于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后增加了一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人,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這個改變可以看出,虐童行為已經(jīng)入刑,這也放寬了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在此之前虐待兒童只能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適用行政拘留,而虐童行為入刑后,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是性質(zhì)惡劣的或者有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的行為予以定罪。”阮齊林認為,這是時代的進步,也是法治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2012年10月發(fā)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師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數(shù)十下耳光的女教師被處以15天行政拘留。
“目前攜程親子園虐童案,較之此案判罰的不同點是,涉案人已被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阮齊林說。
阮齊林解釋說,這兩者有明顯的區(qū)別,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則適用于一般違法的人。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人的一種處罰方式。普通刑事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
“而且刑事拘留之后,如果罪名成立可能還將承擔刑事責任,從這些區(qū)別我們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雖然沒有直接定義‘虐童罪’,但在實質(zhì)上已加重了處罰力度。”阮齊林指出。
“換言之,在本次案件中,如果涉嫌虐待兒童的幼師最終被定罪,她們將很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阮齊林說,刑法中的虐待罪囊括了未成年人,也就沒有必要再另設罪名。
□ 本報記者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