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配備與選聘
第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總體上師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設置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專兼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足額配備到位。
專職輔導員是指在院(系)專職從事大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員,包括院(系)黨委(黨總支)副書記、學工組長、團委(團總支)書記等專職工作人員,具有教師和管理人員雙重身份。高等學校應參照專任教師聘任的待遇和保障,與專職輔導員建立人事聘用關系。
高等學校可以從優秀專任教師、管理人員、研究生中選聘一定數量兼職輔導員。兼職輔導員工作量按專職輔導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條 輔導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堅定的理想信念,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較強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別力;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事業,甘于奉獻,潛心育人,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從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關學科的寬口徑知識儲備,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關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基本理論、知識和方法,掌握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相關理論和知識,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實務相關知識,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四)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及教育引導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具備開展思想理論教育和價值引領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較強的紀律觀念和規矩意識,遵紀守法,為人正直,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第八條 輔導員選聘工作要在高等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學生工作部門、組織、人事、紀檢等相關部門共同組織開展。根據輔導員基本條件要求和實際崗位需要,確定具體選拔條件,通過組織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經過筆試、面試、公示等相關程序進行選拔。
第九條 青年教師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須有至少一年擔任輔導員或班主任工作經歷并考核合格。高等學校要鼓勵新入職教師以多種形式參與輔導員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發展與培訓
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制定專門辦法和激勵保障機制,落實專職輔導員職務職級“雙線”晉升要求,推動輔導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按專任教師職務崗位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專職輔導員的相應教師職務崗位,專職輔導員可按教師職務(職稱)要求評聘思想政治教育學科或其他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應更加注重考察工作業績和育人實效,單列計劃、單設標準、單獨評審。將優秀網絡文化成果納入專職輔導員的科研成果統計、職務(職稱)評聘范圍。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可以成立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聘任委員會,具體負責本校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聘任工作。聘任委員會一般應由學校黨委有關負責人、學生工作、組織人事、教學科研部門負責人、相關學科專家等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制定輔導員管理崗位聘任辦法,根據輔導員的任職年限及實際工作表現,確定相應級別的管理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 輔導員培訓應當納入高等學校師資隊伍和干部隊伍培訓整體規劃。
建立國家、省級和高等學校三級輔導員培訓體系。教育部設立高等學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開展國家級示范培訓。省級教育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內現有高等學校輔導員規模數量設立輔導員培訓專項經費,建立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承擔所在區域內高等學校輔導員的崗前培訓、日常培訓和骨干培訓。高等學校負責對本校輔導員的系統培訓,確保每名專職輔導員每年參加不少于16個學時的校級培訓,每5年參加1次國家級或省級培訓。
第十五條 省級教育部門、高等學校要積極選拔優秀輔導員參加國內國際交流學習和研修深造,創造條件支持輔導員到地方黨政機關、企業、基層等掛職鍛煉,支持輔導員結合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實踐和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發展開展研究。高等學校要鼓勵輔導員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攻讀相關專業學位,承擔思想政治理論課等相關課程的教學工作,為輔導員提升專業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條件保障。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要積極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創造便利條件,應根據輔導員的工作特點,在崗位津貼、辦公條件、通訊經費等方面制定相關政策,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