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期開始后,沉寂了近兩個月的校園又重新熱鬧起來,同學們課間追逐嬉鬧、課上體育運動在所難免,但殊不知,因為管理不到位,引發的校園糾紛案有上升趨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校園傷害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9月26日,二中院通報稱,校園傷害糾紛案件四成以上發生在體育活動中,從最終判決看,學校被判擔責的占到了近八成。
校園傷害 二中院3年審結33件 涉及未成年人51人
2014至2017年,北京市二中院先后審結校園傷害案件33件,涉及未成年人51人,案件數量總體平穩。從傷害發生誘因看,案件主要有四種類型:
一是同學間侵權行為引發;二是學校教育、管理不到位引發;三是學校未及時救助引發;四是學生個人體質或其他原因意外致傷。此類糾紛有2件,均發生在體育活動過程中。
據二中院分析,校園傷害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有三個方面,首先是未成年學生自我保護和控制能力欠缺,其次是家長忽視對孩子的安全及心理健康教育,第三是學校教育、管理存在不足或漏洞。
案件特點 小學、初中階段高發 近八成學校被判擔責
校園傷害糾紛案件呈現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在小學、初中階段高發,調研中未發現有高中階段的傷害糾紛案件。從傷害造成損傷部位及程度看,集中于骨傷、牙傷及眼傷,多數損傷較輕,上述案件中有11人構成傷殘。
學校在無行為能力人受到校園人身傷害案件中,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除非學校舉證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應當承擔責任;而學校較難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盡到相應職責,導致實踐中承擔較高比例的責任。上述案件中,學校被判決承擔責任的占79%。(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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