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兩個文件中都提到了學生會組織、學生代表大會、常任代表會議、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等概念,具體如何界定。
答:學生會組織是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主體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系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梁和紐帶,是尊重學生主體地位、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全日制在校學生承認章程均為學生會組織成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全校同學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和監督。常任代表會議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設有常任代表會議的學校由常任代表會議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包括學生會組織主席團和各職能部門,其中,校級學生會組織主席團由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組成,有分校區的高校可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數,學生會組織按精簡高效原則設置,各職能部門副職原則上不超過2名,并且不得設置主席助理、部長助理等崗位。
問:《辦法》對學生會組織制定章程提出了三點遵循,請作下介紹。
答:學生會組織制定章程,應遵循以下三點:一是應當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二是應當以憲法、法律、法規、學校章程為依據,體現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三是應當促進改革創新,強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加強自身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學校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問:《辦法》對章程內容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辦法》要求章程應包括總則、會員、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基層組織、學生骨干、附則七項主要內容。其中,“總則”部分應包括學生會組織的性質、宗旨、基本任務等內容;“會員”部分應包括學生會組織會員的組成、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等內容;“權力機構”部分應包括學生代表大會召開的周期及主要任務、學生代表產生的原則及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執行機構”部分應包括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權等內容;“基層組織”部分應包括基層組織的組成及職權等內容;“學生骨干”部分應包括學生骨干的選拔、退出的條件及程序等內容;“附則”部分應包括解釋權聲明和生效條款等內容。
問:《辦法》中提到學生會組織章程中要明確提出構建黨領導下的“一心雙環”團學組織格局,請就這一點給我們作一詳細介紹。
答:鞏固和完善黨領導下的“一心雙環”團學組織格局是《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中提到的一項重要任務,這次在《辦法》中明確提出這一點,是對改革方案的回應和落實。黨領導下的“一心雙環”團學組織格局,具體而言就是:在黨的領導下,以團委為團學組織的中心和樞紐,以學生會組織為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主要學生組織,以學生社團及相關學生組織為外圍延伸手臂。我們希望通過構建這一組織格局,把準政治方向,明確團學組織間的相互關系,使學生會組織在校園中更加積極、有效、科學地開展工作。
問:我們留意到《辦法》對章程的起草(修訂)程序進行了規范和明確,請詳細作一介紹。
答:章程的起草(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程序:一是成立章程起草(修訂)小組開展章程的起草(修訂)工作。二是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經校團委核定后形成章程核準稿和說明,報上級學聯秘書處核準。其中,全國學聯主席團單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由全國學聯秘書處核準;全國學聯委員會單位(不包含主席團單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級學聯秘書處核準后報全國學聯秘書處備案;其它高校學生會組織的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級學聯秘書處核準。核準單位應當自收到核準申請1個月內完成核準工作。三是學生會組織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經上級學聯秘書處核準后須報學校黨委審定。四是學校黨委審定后由學生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同時,我們要求,2019年1月1日前,全國各高校學生會組織要以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為契機,按照《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等有關文件要求,嚴格執行《辦法》規定,起草(修訂)章程,并將章程核準稿報送至全國學聯秘書處或省級學聯秘書處。2019年2月1日前,要爭取完成所有高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的核準工作。
問:《規則》對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進行了說明,請作一詳細介紹。
答:學生代表大會有以下幾條的職權:一是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二是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三是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和主席團成員;四是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五是選舉產生出席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代表大會的代表;六是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及時反饋提案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參與學校治理;七是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按照《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高校可探索實行常任代表會議制度。那么,在不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年度,設有常任代表會議的學校由常任代表會議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主要有:一是監督評議章程實施和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工作;二是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三是選舉決定學生會組織主席和主席團成員調整事項;四是選舉產生參加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代表大會的代表;五是討論和決定應由常任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同時,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罷免案須由學生代表大會總數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總數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過半數通過后生效。
問:《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提出學生代表大會要注重擴大代表性,請問針對這一點,《規則》中有哪些體現?
答:《規則》中明確提出,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經班級、院(系)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一般不低于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的1%,名額分配要覆蓋各個院系、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其中非校、院(系)級學生會組織骨干的學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額原則上依照各院(系)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額不足3人的以3人計。常任代表由各院系從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中推薦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