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終止服務 要求繼續履行
亨瑞公司表示,公司僅收取了5萬元服務費,其他費用均非支付給該公司。2013年5月8日承諾的12個月期滿后,李先生并未要求解除協議,且目前并無證據證明李先生不能獲得臨時綠卡,故不同意退款,李先生應繼續履行合同。
此外,雙方協議中明確,李先生自由選擇投資移民項目、自愿承擔未來潛在市場風險,且協議已明確提示申請時間長短及結果,由移民國相關審理機構和使領館決定,未獲得簽證前,不要做任何出國準備。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判退款賠償 被告考慮上訴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并未明確約定移民辦理進度、效果和履行期限,但簽訂已逾6年,李先生仍未取得美國有條件綠卡。李先生無違約行為,且無證據證明系因李先生一方因素導致移民申請受阻,可視為亨瑞公司未在合理期間內幫助推進移民程序進行。同時,亨瑞公司宣傳資料稱美國投資移民約8至12個月辦成,李先生堅持要求解除協議理由正當,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