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李先生并未獲得美國有條件綠卡,亨瑞公司違反了2013年5月8日關于“在李先生全力配合的前提下,自本承諾書蓋章之日起12個月內,獲得有條件綠卡”的書面承諾,李先生有權要求退還投資款50萬美元以及服務費5萬元。李先生因投資移民支付的55081萬美元系實際損失,且通過亨瑞公司指示支付至相關賬戶,故由亨瑞公司賠償。
此外,能否成功投資移民并非完全取決于亨瑞公司,且公司在協(xié)議書已有風險提示,故李先生索賠因未成功移民而導致的其他損失未獲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被告公司退還原告服務費5萬元、投資款50萬美元,賠償投資移民費用損失55081美元。宣判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將征求原告意見后再決定是否上訴。而被告公司表示將考慮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