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周轉資金,羅小姐將寶馬525抵押給借貸公司,還款提車時發現,車子居然被偷開了近5000公里。羅小姐很氣憤,要求借貸公司按市場價作出相應的賠償。借貸方廈門信和貸金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則稱,原先簽訂還款期限為一個月,但羅小姐未還清借款,公司無奈才重新簽訂第二份合同,公司有權使用或出售羅小姐的車,沒把車子賣掉算客氣了。
■上圖為剛抵押時的公里數,下圖為取車時的公里數。
【講述】
車子被偷開近5000公里,只免8000元利息
羅小姐的寶馬525購于2013年12月份,總價58萬元。去年9月份,由于資金周轉不靈,她將這輛車抵押給廈門信和貸金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借款25萬元。合同規定,一個月內還清借款,利息按2%計。不過羅小姐告訴記者,實際利息是按4%計算的,也就是說,一個月利息要1萬元。
一個月到期后,由于資金未到位,羅小姐與借貸公司商量,先還3萬元,重新簽訂一份合同,每個月利息8000元,其中包含300元停車管理費。
今年1月14日,羅小姐接到民警的提醒移車電話,說她的車在翔鷺大酒店門口停了4個小時都沒熄火,并且堵住了出口。羅小姐納悶:“我的車不是停在車庫嗎,怎么會出現在翔鷺大酒店門口?”她打電話問借貸公司,對方告訴她是開去洗車了。羅小姐也就沒太在意。
近日,羅小姐打算將借款還清,前天上午11點,她男友來到借貸公司查看車輛時發現,抵押當天的公里數是38293,如今變成了43262,也就是說,車被偷開了近5000公里。羅小姐男友要求借貸公司給出解釋,借貸公司稱,是他們的一個股東開的,未提賠償事宜。羅小姐的男友當晚睡在借貸公司的沙發上,直至昨天中午12點多才離開。
借貸公司在羅小姐還清借款后,免去其8000元的利息,算是對羅小姐的補償。羅小姐只好先將車子開走。
事后,羅小姐告訴記者,8000元的補償太少了,“5000公里,單單做一次保養就得近3000元。”她認為,借貸公司應該按照租車的市場價來補償。
【回應】
借款人違約在先,已經給她機會了
昨天下午,記者來到廈門信和貸金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一名自稱是行政部經理的王小姐接待了記者。記者表明來意后,王小姐表示,會將此事報告給公司經理。記者等待半個小時后,王小姐回復,公司經理不方便接受采訪,讓記者改天再來。
昨天晚上,記者聯系上該公司的陳副總經理。記者問她,羅小姐所說是不是真的。她說:“沒有5000公里吧?”隨后,她告訴記者,她昨天已經接待了羅小姐。隨即她又稱,自己剛上任不久,對情況不是很了解,不便接受采訪。
記者又聯系上該公司的李總經理。他說,羅小姐一個月內沒有償還借款,按照原先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和二手車買賣合同,他完全可以將羅小姐的車賣掉,這樣還能多賺幾萬元,但他沒這么做,而是給了羅小姐機會,重新簽了第二份合同。
記者發現,羅小姐所簽的合同只有羅小姐的信息和簽名,沒有借貸公司的信息和公章,連日期都沒有。在第一份合同上,記者看到了“續借,重新簽訂,此份作廢”等字樣。對此,李總經理解釋,合同是公司法律顧問擬定的,不填公司信息和日期以及不蓋公章是“行規”,他們一直都是這么操作的。
【律師說法】
雙方為質押關系 借貸公司應賠償
福建遠大聯盟律師事務所徐林武律師說,根據羅小姐的講述,她與借貸公司之間簽訂的雖然名為抵押合同,但車輛實際交付借貸公司保管,自身不再占有使用車輛,也沒有到車輛管理單位對車輛進行抵押登記,所以,雙方實際上形成的是質押合同關系。盡管這份合同上沒有信貸公司的信息和印章,在效力上有瑕疵,但不影響質押合同關系。
借貸公司是否有權在質押期間使用羅小姐的車輛呢?徐律師說,《物權法》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羅小姐將車輛質押給借貸公司,在質權存續期間,如果借貸公司未經羅小姐同意或者非因保管車輛的需要而使用、處分車輛造成羅小姐損失,借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