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9日訊 晉江洪先生,今年30歲,在石獅從事輔料生意。因常有業務往來,與同行劉先生發展為生意伙伴。去年4月,在業務往來中,經雙方結算對賬,洪先生說他尚欠劉先生4200元,優惠后需支付4000元。因洪先生疏忽大意,向對方轉賬時,錯誤轉給40000元。在隨后幾個月里,洪先生多次向劉先生討要,均遭拒絕,于是去年11月16日,洪先生向石獅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劉先生否認“優惠”一說,認為欠款是4200元,多余款項是洪先生姐姐洪女士欠劉先生的錢,為此劉先生向法院提交洪女士出具的欠條38979元。
庭審當天,原告洪先生當庭提供了多份證據,其中3份微信記錄,證明其還款部分屬于欠款4200元,未提及還款部分包括代其姐姐償還。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而去年,我國民事訴訟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聊記錄、微博等可作為民事案證據。
最終,石獅法院一審判決劉先生返還洪先生35800元。昨日,承辦法官介紹,目前,劉先生已自覺履行了法定義務。(海都記者 李昌乾 通訊員 莊英材 斯琴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