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進便民服務
10、 進一步擴大新車免檢范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新出廠的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其他新出廠的機動車,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前,不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或者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1、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 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對注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每2年需 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但車輛如果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的,仍應按原規定的周期進行檢驗。上述車輛注冊登記超過6年(含6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含15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2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在地市和縣級車輛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務站、交通違法處理窗口等場所,設置核發檢驗標志窗口,方便群眾就近快捷領取檢驗標志。
12、推行機動車異地檢驗。地市范圍內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主選擇檢驗機構檢驗,不得以城區、郊區、縣市劃分檢驗區域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推行機動車異地檢驗,在已應用全省統一檢驗監管平臺的省(區、市),實行除大型客車、校車外的機動車在全省范圍內異地檢驗,無需辦理任何委托檢驗手續。
尚未建立統一檢驗監管平臺的應抓緊完成,2014年12月31日前各省(區、市)完成推廣。試行機動車跨省(區、市)異地檢驗,在應用全 國統一的檢驗監管軟件后,對除大型客車、校車外的機動車,允許機動車所有人在車輛所在地直接進行檢驗,領取檢驗合格標志。
13、推行機動車預約檢驗。要在有2條(含)以上檢測線的檢驗機構推行預約檢驗服務,在核定檢驗機構檢測能力的基礎上,允許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預約檢車。開設預約檢驗通道和窗口,實現預約時間具體到小時,方便機動車所有人自主選擇檢車時間,減少排隊等候,做到“隨到隨檢”。
要通過互聯網、電話等平臺,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每日檢測能力和實際業務量,引導機動車所有人合理選擇檢車時間和地點。開展預約檢車服務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收取額外費用。
14、簡化檢驗工作流程。檢驗機構要對服務指示標志、辦事流程指南、大廳服務設施進行全面排查整改,統一在明顯位置設置引導指示標志、公示業務流程,增加免費導辦人員,引導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檢驗業務。對安全檢驗和環保檢測設置在同一檢驗機構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實行檢驗業務一次性辦結,避免機動車所有人多次排隊、多次往返;對不在同一檢驗機構的,不得強制先進行環保檢測。
15、創新檢驗工作便利措施。要推行周六日、節假日檢驗機構不停休制度,實行延時檢驗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檢驗機構利用流動檢測線深入農村、邊遠山區等地開展摩托車等上門檢驗服務。推行檢驗機構以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驗車時間、方式提醒服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
16、 嚴格查處違法違規檢驗問題。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條的規定處所收檢驗 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檢驗資格:
(1)為未經檢驗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2)用其他車輛替代檢驗;
(3)利用計算機軟件等手段篡改 或者偽造檢驗數據和結果;
(4)為檢驗不合格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5)擅自減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
(6)明知是盜搶、報廢、拼裝、套牌等車 輛予以通過檢驗。要嚴厲打擊檢驗機構及周邊非法中介,對擾亂檢測秩序、騙取群眾錢財、與工作人員勾結牟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非法中介勾結,出具虛假檢驗合格報告的,要從重處罰,并依法撤銷檢驗資格。
對車輛管理所民警與非法中介勾結,違規辦理業務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16條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調離車輛管理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