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有人就“黑孩”問題起訴了。
據媒體報道,“已年滿八歲的小杰至今沒有戶口,原因是未繳納33萬元的巨額社會撫養費。10月9日,小杰的母親劉女士將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拒絕為其子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違法。”
報道說這位劉女士和小杰的父親王先生各自離婚前都有一個孩子,離婚時都跟了配偶另一方。他們是同居生下小杰的。王先生2012年病故,劉女士也沒有穩定的工作。所以劉女士和小杰實際上是孤兒寡母,靠劉女士打工謀生。這樣一個家庭要拿出33萬沒有可能;否則也不大可能讓小杰當了8年“黑孩”。
小杰還算幸運,沒有被學校攔在門外,但估計也沒有正式學籍,這對以后升學是個大麻煩。據我所知,許多地方“黑人”因為沒有戶口不能就近免費接受義務教育,不能領結婚證、“生育服務證”(這意味著下一代將成為“黑二代”),不能參軍、考公務員,不能享受“低保”和“醫保”,不能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外出務工證明”而只能“打黑工”,不能買房、租房而只能住“黑屋”(房東不登記房客的身份證號碼要受處罰),無法在銀行開戶、從郵局取郵件,也無法買火車票和機票。
2011年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在公布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時說,中國無戶口的“黑人”有1300多萬。這些“黑人”大部分是0-6歲的孩子,其中多數是因為無證生育而父母又未繳納或未繳清“社會撫養費”而無法取得當地計生委的證明去公安派出所落戶,也有些是因為父母沒有按當地計生委的要求“一胎上環”或“二胎結扎”而無法落戶。可見把計劃生育跟孩子的戶口捆綁在一起的做法絕非北京獨有,相反北京倒是沒有強迫“一胎上環”、“二胎結扎”。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本身就存在眾多問題,例如以“社會撫養費”彌補兒童福利支出跟稅法的基本原理相沖突,《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增收管理辦法》轉授權給各省市自治區違反立法法,各省市自治區關于“社會撫養費”的規定賦予了計生行政部門以幾乎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社會撫養費”事實上變成了隨意罰款,跟《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的措辭和起草說明相悖。
義務必須具體明確。如果與義務對應的權利人或行使權力者對義務有很大的解釋余地,就會不適當地加重義務人的負擔,甚至使義務成為一種奴役。公民不履行義務當然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作為比第一次義務更重的二次義務,仍然具有義務的一切特征。義務必須具體明確,責任也必須具體明確。違反義務可能產生賠償責任,可能被罰款,甚至可能被判刑,但這一切都必須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依據。不能以違反某項義務作為隨意剝奪公民權利的理由,更不能以違反某項義務作為剝奪公民一切權利的理由。而剝奪戶口或拒絕落戶,在無證寸步難行的中國大陸,幾乎相當于剝奪一切權利,“黑人”的法律地位跟寵物其實沒有多大差別。
哪怕不履行義務可以隨意剝奪權利,該被剝奪權利的也應該是劉女士和王先生本人。哪怕對王先生掘墓鞭尸,也比不給小杰上戶口要合理一些:好歹你可以說王先生未經政府批準生孩子是自作自受!孩子不是他自己能來到這個世界的,是父母把他帶來的。不給孩子上戶口,是因父母的行為而剝奪孩子的權利,是跟現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株連。父母殺了人,政府不會懲罰他們的孩子,難道無證生育真的比殺人還可怕嗎?
從來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將計劃生育跟孩子的落戶問題掛鉤。公安部還曾多次發文要求各地解決戶口的漏報、重報和人戶分離問題,但都在“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下打了水漂。以孩子的戶口來要挾婦女上環、絕育,還跟《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公民對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存在明顯沖突。
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根據它確立的“申報-登記”制度,不但計劃生育捆綁孩子戶口是違法的,連城市戶口準入制度也是違法的。《條例》甚至把戶口登記規定為一種公民義務,也就是說不登記是違法的。《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必須申報出生登記,第十三條規定“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必須申報遷入登記,第二十條更規定“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不登記違法,去登記又不讓,法律應該這樣強迫“公民”違法嗎?(南方都市報 楊支柱)